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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 1998-12-1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字(1998)31号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50%,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6.66%,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68%,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6.66%,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同意陈正蓉同志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员瑞恒同志任总经理。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今后,以上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部门经理的聘用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人许可证》,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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