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智利驻香港总领馆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换文的备案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6 生效日期: 1998-05-06
发布部门: 智利
发布文号: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杨洁篪副部长和智利驻华大使奥克塔维奥·埃拉苏里斯在北京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互换了关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智利驻香港总领事馆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照会。现将我方照会副本、智方照会中译文本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如文。 
  附件 (98)部领二字第49号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第081/98号来照,内容如下: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建议,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智利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以及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在圣地亚哥签订的关于智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组成部分,并自换文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智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建议,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智利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以及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在圣地亚哥签订的关于智利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组成部分,并自换文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