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 1997-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