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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09 生效日期: 1997-09-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的规定,因此,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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