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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1-25 生效日期: 1989-01-25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9]综038号

为了保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准确、可靠,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使用、制造、修理、销售、进口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计价器的使用。
  1、使用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厦门市计量所申请办理强制检定手续。由市计量所安排检定日期,检定周期为6个月。经检定合格后在计价器上标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无合格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计价器必须安装在汽车上便于监督的明显部位,不得隐匿。
  3、计价器按键上的字样必须保持完整、清晰,不得遮盖。
  4、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保持其计量性能准确可靠,不得伪造数据。
  5、禁止涂改、伪造计价器的合格标志。

  三、计价器的制造、修理。
  1、专营或兼营制造、修理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2、对制造、修理的计价器的质量,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凡无合格印、证,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四、计价器的销售、进口。
  无产品合格印、证及MC标记的计价器禁止销售。进口的计价器,外商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后,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方可向外商订购进口。到货后,须经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可准予销售、使用。

  五、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价器,按市物委〔1988〕065号规定收取检定费。

  六、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追究法律责任。对出租汽车无安装计价器的,有安装计价器而不使用的,以及计价器损坏后又继续使用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按市交通局制定的《厦门市“的士”车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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