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农务字第094019426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台中县政府 府农务字第0940194262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3点;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一、本中县政府为办理本县各项公共工程设施,执行征收农业设施栽培材料拆迁补偿,订定本基准。
二、本农业设施栽培材料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葡萄棚架以每十公亩拆迁补偿费新台币七万元。
(二)盆栽遮光网设施(含水泥柱铁丝)每十公亩拆迁补偿费新台币八万三千元。
(三)蔬菜栽培塑料布低隧道式简易设施每十公亩拆迁补偿费新台币六千三百元。
(四)镀锌管架塑料网室设施每十公亩拆迁补偿费新台币十五万元。
(五)水泥柱主支每支辅偿新台币四百四十元、副支每支新台币二百二十元。但征收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尺者,依面积计算补偿,以每平方公尺补偿新台币三十元。
(六)果园喷灌及喷药设备包括材料、塑料管、工资、喷头等,每平方公尺补偿新台币十五元,遮光网每平方公尺补偿新台币十五元。
三、本基准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