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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国际事务工作小组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消署预字第0940501219号
    一、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吸取国外消防及防救灾工作经验,特成立「国际事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本工作小组)办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本工作小组设召集人1人,由主任秘书担任,下设活动小组、研发小组及翻译小组,各小组之组长分由灾害管理组组长、火灾调查组组长及火灾预防组组长担任,并设副组长襄理有关事务,相关成员视业务需要,分由本署各单位人员担任(编组如附表),并由各小组组长指定所属成员进行所司职责之相关协调联系事宜。

三、本工作小组主要办理涉外工作事项如下:

(一)活动小组:

1.筹办消防或防救灾国际会议事宜。

2.国外消防或防救灾之民间团体、政府机关、学术研究机关(构)暨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国外单位)之合作交流、国际会议等相关活动事宜。

3.协助国内各级消防单位与国外单位结盟或交流之联系事宜。

4.其它交办事项。

(二)研发小组:

1.与国外单位合作培育消防或防救灾人才等相关事宜。

2.与国外单位进行消防或或防救灾之技术合作及事务研析等相关事宜。

3.研发、引进国外消防或防救灾之相关技术、设备、机具及资料等相关事宜。

4.其它交办事项。

(三)翻译小组:

1.国外消防或防救灾资料之翻译相关事宜。

2.国内消防信息之翻译相关事宜。

3.其它有关中文及外文文件之翻译相关事宜。

4.其它交办事项。

四、本工作小组成员,遇有上级或召集人指示之国际事务或相关事项,依各小组之工作范围,由各小组组长统筹办理,如情况特殊或跨小组事项,得由召集人本人或指定之组长统筹完成任务。

五、担任本工作小组之相关成员,遇有选派国外受训或语言进修时,应优先考量。

六、本工作小组系任务编组,各组、室、中心之主管,应将本工作小组成员之绩效纳入考核,如有具体优良事绩,视执行成效,由各小组组长报请奖励或项目签报个人绩效奖金。

七、本规定如有人员异动或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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