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171224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南投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17122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本要点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三条暨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准则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二、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旨在了解学生学习情形,激发学生多元潜能,促进学生适性发展,肯定个别学习成就,并作为教师教学改进与学生学习辅导之依据。
三、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应依学习领域及日常生活表现,分别评量之;其评量范围如下:
(一)学习领域评量:依能力指标、学生努力程度、进步情形,兼顾认知、技能、情意等层面,并重视各领域学习结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现评量:学生出席情形、奖惩、日常行为表现、团体活动表现、公共服务及校外特殊表现等。
四、成绩评量记录应就各学习领域分别记录之。各领域成绩计算应按实际授课内涵所占比重,加权计算之。日常生活表现成绩之计算,依各校出缺席及各表现奖惩标准订定加减分之办法评定之。
五、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应本适性化、多元化之原则,兼顾形成性评量、总结性评量,必要时应实施诊断性评量与安置性评量。
六、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分定期评量及平时评量两种。定期评量每学期举行二至三次,其中得包括非纸笔测验之评量;平时评量部分,由教师依各学习领域之教学单元适时予以评量并记录之。定期评量及平时评量成绩计算比例由学校自行订定。
七、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应视学生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依各学习领域内容及活动性质,采取笔试、口试、表演、实作、作业、报告、数据搜集整理、鉴赏、晤谈、实践及其它适当之多元评量方式,并得视实际需要,参酌学生自评、同侪互评及家长意见办理之。对于身心障碍学生之成绩评量方式,应衡酌其学习优势管道弹性调整之。任课教师应将前二项评量方式拟定于教学计划中,在学期初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并负责评量;其评量依据及结果应妥为保管,以供查核。
八、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纪录以量化纪录为之;辅以文字描述时,应依评量内涵与结果予以说明,并提供具体建议。前项量化纪录得以百分制分数计之,至学期末应将其分数依下列基准转换为等第:
(一)优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五)丁等:未满六十分
九、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纪录,每学期至少应以书面通知家长及学生一次。定期评量通知部分,以等第纪录为原则;学期总成绩通知部分,得兼顾文字描述。
十、学生定期评量时,无故缺考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如经准假缺考或情况急迫经报备者,得以补考。补考成绩之计算依下列规定:
(一)因学校公务、直系尊亲属丧亡或其它不可抗力情事致缺考者,成绩按补考实得分数计算。
(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缺考,补考实得分数在六十分以下者,按实得分数计算成绩;六十分以上,其缺考原因为事假者,补考成绩以六十分计;缺考原因为病假者,其超过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计算后加六十分为补考成绩。
十一、学生修业期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日常生活表现毕业成绩总平均及学习领域毕业成绩有三大学习领域以上均列丙等以上(含丙等),或应届毕业该学期总成绩、学期成绩三大学习领域达丙等以上(含丙等)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二)成绩未达前款规定者,发给修业证明书。
十二、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结果与纪录,应本保密及维护学生权益原则,非经学校、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为非教育之用。
十三、国民中小学学生各项成绩评量相关表册,除学生学籍纪录表(含成绩纪录、辅导纪录)格式及共通事项外,由本府另定之。
十四、国民中小学应依本要点办理学生成绩评量,并得衡酌特殊学生及学校状况,针对学生日常生活表现及特殊需求,订定学校成绩评量补充规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弹性调整评量方式。本县各公私立国民中小学以外,相当于国民中小学之学校或学习机构学生成绩评量,得参照本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