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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推动社区治安补助经费请领核销作业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 2005-11-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40101563号
  一、为办理内政部推动社区治安补助作业要点及治安社区示范观摩等经费请领、核销作业事宜,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函报申请案件,经内政部复审核定补助者,俟收到内政部核定补助单位及补助款清册后,由各该直辖市、县(市)警察局统一制作机关收款收据报内政部警政署(保安组),办理补助款拨付。

三、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收到内政部警政署拨付补助款后,于该补助款核拨受补助单位前,应设专户统一保管。

四、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内政部复审核定补助单位及补助款清册后,各该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承办守望相助业务单位)应转知申请单位自核定同意补助之日起得开始办理核销作业。

五、申请单位收到核定补助通知后,应依据其补助计划书及社区治安补助经费项目及基准表规定,于计划执行完毕十五日内,按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分别顺序整理汇整成册,外加封面,并附支出明细表,报所在地警察分局(承办守望相助业务单位)审核后核转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承办守望相助业务单位)办理核销。

六、受补助单位核销使用支出收据或发票,应由厂商亲自开立填写;以收银机开立之统一发票,应于发票空白处载明采购事项及物品名称,并由经手人亲自签章证明。

七、受补助单位办理经费核销后,补助款由直辖市、县(市)警察局直接拨付。

八、前述补助款报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就地审计,支出原始凭证由所在地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依规定审核及保管备查,并于完成核销后七日内填报执行概况表,连同剩余款(注明经常门或资本门)等,报内政部警政署(保安组)结案。

九、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于年度结束后,应将当年下半年度补助经费执行概况表及剩余款,于次年一月五日前报内政部警政署(保安组)结案。

十、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治安社区示范观摩,应于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内检附相关计划书,函报内政部核定经费补助额度。

十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治安社区示范观摩,应于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检附相关支出原始凭证函报内政部办理核销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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