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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提高原棉供应价格以及整顿棉纺织产品价格规定幅度相应调整库存原棉、纱、布、针棉织品价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24 生效日期: 1989-02-24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最近,国家物价局、纺织部、商业部以(89)价轻字57号文印发了“关于认真整顿加强管理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纺织部以(89)价农字89号文印发了关于'1988年度棉花价格间题的通知”。经研究,根据(86)财商字30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中凡属国家统一调价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物资,“价格调高时,商品、物资库存升值部分,相应调增国家流动资金”的精神,属于这次调价的国营工业企业的库存原棉、棉纱、棉布、坯布、印染布、市场白布,色织布和针棉织品(包括在制品)的增值部分相应增加国拨流动资金。调价幅度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在1988年9月:日至1989年8月底调拨的各等级棉花,一律在国家规定的供应价基础上,每五十公斤价外加价25元。

  2.棉纺织品价格水平“以1983年1月20日的国家统一定价为基础,按以下上浮幅度进行整顿,棉纱不超过32%(胶线另加3%。坯布不超过34%、印染布不超过36%。自销白布不超过40%、色织布和针棉织品不超过45%”。

  3.鉴于各地调价进度不同,调整国拨资金的时间以各地确认的调价时间为准。

  4.集体所有制单位比照办理。

  5.有关国拔价格调整后企业相应调整国家流动资金事宜,请当地工商银行监督执行。执行情况及发生的问题请及时通报部经济调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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