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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05 生效日期: 1988-04-05
发布部门: 石油部
发布文号:

    一、为了依法办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手续,明确有关的登记费用,根据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登记收费事宜。

  三、油气勘查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勘查许可证,每个收费100元。

  四、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每个收费300元。

  五、油气开采登记。凡经批准领取开采许可证,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油气田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原油五十万吨及其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及以上)为大型油(气)田,每个收费500元;
  2.原油十万吨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亿至四点九亿立方米)为中型油(气)田,每个收费300元;
  3.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为小型油(气)田,每个收费200元。

  六、如改变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工作时间等变更登记时,按原标准重新收费。

  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和油气田开发项目改变矿区(或工作区)范围,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进行变更登记时,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原标准重新收费;油气田开采项目按变更后的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标准重新收费。

  八、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或变更登记时,一次向登记管理机关付清应缴费用。

  九、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石油、天然气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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