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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委关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及朱玉栓、唐金龙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6-2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委
发布文号: 证监期字(1998)59号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最近,我会在审核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申报材料时发现,你所为该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未能奠定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查时,既未进行实地考察又未审查出租方产权状况,仅凭出租方的承诺与保证,作出了“出租人应能具备出租该房屋的主体资格”、《房屋租赁合同》“应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不确定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有关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使证券从业律师勤勉尽责,经研究,决定对你所及经办律师朱玉栓、唐金龙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你所进行内部整顿,并将整顿情况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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