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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及县(市、区)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0 生效日期: 2003-12-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38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宁德市及沿海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宁政〔2003〕文15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及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四县(市、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蕉城区大南塘功能待定区、围垦养殖区调整为漳湾临海工业区预留区;福安市樟澳、秦坎、半屿围垦养殖区和白马河红树林生态保护区内的退屿岛到半屿岛段调整为樟澳、秦坎、半屿和退屿岛到半屿岛段功能待定区;霞浦县浮山滩涂养殖区、古岭下滩涂养殖区、牙城湾滩涂养殖区调整为浮山滩涂、州洋后歧滩涂、牙城湾滩涂功能待定区;福鼎市八尺门内部分滩涂养殖区和八尺门内周边的丹岐、外墩、江边、点头、翁江、旺兴头至藤屿原围垦养殖区调整为八尺门内功能待定区,总面积1?8万亩。上述海域目前要保持开发现状,今后实际用途要经科学论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使用。 
  三、福安市白马河红树林生态保护区内的湾坞客运码头(靠近高速公路下游)至退屿岛段红树林区、福鼎市八尺门内红树林区不作调整,保持现状。 
  四、同意你市及沿海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军事用海的,以今后地方政府与驻闽部队签定的“两区一范围”管理协议划定的海域为准。 
  五、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从事海洋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区划》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海域功能;在制定涉海的经济、社会和行业规划时,应当符合《区划》并与之相衔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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