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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 1998-06-09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公司”)在申购兴华基金过程中违反基金管理法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华易公司违规使用1个法人资金帐户对应7个自然人证券帐户,于1998年4月22日申购兴华基金578.7万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关于禁止法人申购基金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中有关“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和《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华易公司的基金申购行为无效;

  2.对华易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华易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华易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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