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会文字第094005497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文字第094005497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1点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广本会人文学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提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书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即执行机构):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计划主持人(申请人)之资格:
(一)符合本会专题研究计划主持人资格之人文及社会科学领域人员。
(二)退休之教学、研究人员,曾执行本会人文处补助之研究计划,且其原任职机构于申请学术性专书写作计划函内叙明愿意提供相关设备供其进行写作并负责一切行政作业。
四、人文学及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书写作计划(不含编注、译注计划;以下简称专书写作计划)写作范围:
(一)新进人员之博士论文改写。
(二)本会历年补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成果改写成专书或该类成果之延伸。
(三)计划主持人有关人文社会科学主题之学术性专书撰写(不包含计划主持人历年期刊论文之合集)。
五、申请方式:计划主持人应提具下列文件之电子文件,由申请机构汇整并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并函送本会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1.计划申请书。申请人提出专书写作计划,包括博士论文改写或过去执行本会补助研究计划之具体成果概述及重要性、专书之章节架构及其预期效益。
2.原计划研究成果之完整报告(新进人员未曾执行本会计划者免附)。
3.申请人个人资料表。
4.申请截止日前五年内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与计划内容相关之学术着作(至多五篇)。
5.最近五年执行本会专题计划成果出版情形表
六、申请期限申请机构应依本会专题研究计划规定之期限提出申请,届期不予受理。但申请机构新聘任人员,其资格符合规定,且从未申请本会专题研究计划者,得于起聘之日起一年内以随到随审方式提出,并以申请一件为限。
七、计划件数每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以执行一件本项专书写作计划为限。计划主持人于同一年度内申请二件以上研究计划者(含专书写作计划),应于计划申请书内列明优先级,本会依申请件数逐级从严审查。
八、审查
(一)审查方式:采初审与复审二阶段审查。
1.初审:相关领域之专家以非公开方式书面审查(审查流程及审查意见表如附件一、二)。
2.复审:相关领域之数字专家共同会审。
(二)审查重点:计划主持人之研究表现与专书写作计划之执行能力、计画主题之重要性与创新性、预期目标与成果及经费与人力之合理性。
(三)审查作业期间:自申请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核定公布;必要时得予延长。
九、经费补助项目每年除主持费之外,补助之经费以不超过新台币二十四万元为原则,由计划主持人视计划实际需要,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规定,申请各项经费补助。
十、执行期限专书写作计划执行期限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最多两年为限。如未能于期限内完成专书写作计划者,得于执行期限结束前申请延长,最多以延长一年为限,延长期间所需费用,不另补助。
十一、学术伦理规范
(一)专书写作计划应由计划主持人亲自撰写。
(二)同一专书写作计划不得重复向本会或其它机构申请补助。
(三)计划参与人员于计划之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涉有违反学术伦理情事者,依本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规定处理。
十二、专书写作计划补助之签约拨款事宜,依本会核定通知函规定办理。
十三、专书写作计划执行期间,如有须事先报经本会同意之经费用途变更(含流用)或延期等情事,申请机构应依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专书写作计划之成果(以下简称专书初稿)应包含项目:重要相关文献的检讨与评述、计划主持人具创见之论述、引用、书目、注释及重要之相关资料。
十五、成果缴交及经费结案
(一)申请机构应督促计划主持人于专书写作计划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依有关规定缴交专书初稿,并依规定办理经费结案,未依规定办理者,本会不再核给专书写作计划的补助。
(二)多年期专书写作计划,应于期中各年计划执行期满前两个月缴交专书期中初稿,并于计划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缴交专书初稿。
(三)专书初稿因涉及智慧财产权,本会暂不提供公开查询。
十六、专书初稿审查后出版专书初稿应经审查后出版,如未出版或未经审查而径行出版者,计画主持人不得再行申请本项补助。
(一)审查方式专书初稿出版前应经由五人以上学术研究人员组成之编辑委员会送交二位以上评审以非公开方式学术审查后出版。
(二)审查重点应包含项目(审查意见表参见附件二):
1.专书初稿是否符合第十四点规定之应包含项目
2.专书初稿组织是否妥当、论证是否合理,质、量是否相称
3.重要相关文献之检讨及评述
4.计划主持人于专书初稿之学术成绩:
(1)对该领域学说理论之掌握程度
(2)作者创见及文字流畅度
5.专书初稿是否符合学术伦理规范
十七、经审查通过出版之专书,出版单位得依本会补助出版人文学及社会科学专书作业要点另案向本会人文学研究中心或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申请补助。
十八、智慧财产权归属
本计划之智慧财产权及其成果,除经认定归属本会所有者外,归属申请机构所有,其申请及维护专利、技术移转、著作授权及权益分配等相关事宜,由申请机构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九、引用他人智慧财产权之授权事宜为完成专书而利用他人之著作权或其它智慧财产权时,其因利用而生之相关授权事宜,由申请机构自行处理。如有利用归属于本会之著作或其它成果者,本会同意无偿授权申请机构利用,但应于该专书内注明系本会补助计划之研究成果。
二十、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应切实审查计划主持人之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所送申请文件是否完备。
(二)申请机构应利用本会网站提供之受补助机关管理作业项下之申请计划在线汇整系统,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于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计划主持人执行专书写作计划应依科技数据保密要点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作业手册、专题研究计划补助合约书与执行同意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