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8)50号
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
最近,我会在审核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时发现,你所为该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湖七律股见字[1998]第01号),仅1名经办律师在该《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并且该《法律意见书》内容上有多处错误,质量较差。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有关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使证券从业律师勤勉尽责,经研究,决定对你所给予通报批评,要求你所进行内部整顿,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