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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标准电子公司在中国成立××××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1 生效日期: 1996-1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外函发[1996]089号
×××·××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国际标准电子公司在华设立×××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现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函复如下:   一、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外国公司将其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设立的投资公司,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征与不征营业税:
  (一)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外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不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股权,如果是有偿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无偿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
  (三)转让不动产的股权,不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投资公司提供服务的营业税问题。依照税法规定,投资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额计征5%的营业税。
  三、股权转让印花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其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付5/10000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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