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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低收入户、原住民与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者子女就读国民中小学教科书费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教学字第094057040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教学字第094057040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补助低收入户、原住民与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者子女(以下简称学生)就读本县公私立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国民中小学)教科书费用,以减轻其负担,特订定本要点。

二、符合下列规定之国民中小学学生,其具学籍且在法定修业年限内者,补助其教科书费用:

(一)低收入户学生:经社政机关核定有案,并持有各直辖市区公所或县

(市)乡(镇、市、区)公所核发低收入户证明之学生。

(二)原住民学生:其本人户籍资料之身分注记栏有原住民戳记者。

(三)身心障碍学生: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其家庭年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于中央公告最低生活费标准之2.5倍,并持有各直辖市之区公所或县(市)乡(镇、市、区)公所核发生活补助之证明者。但视觉障碍学生使用点字课本或大字体课本者,不受家庭年收入限制。

(四)身心障碍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其家庭年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于中央公告最低生活费标准之2.5倍,并持有各直辖市区公所或县(市)乡(镇、市、区)公所核发生活补助之证明者。前项第3款、第4款生活补助之证明,得以身心障碍者当年度接受生活补助汇款纪录之存折影本代之。

三、每名学生最高补助1套教科书费用,其补助标准依下列之规定:

(一)使用点字课本或大字体课本之视觉障碍学生:各校径予减免,并向本府申请补助。

(二)使用其它版本之学生:

1.低收入户学生:各校径予减免,并向本府申请补助。

2.其它学生:由本府视各年级教科书费之需求金额,订定最高补助额度后函知各校。各校经查证其证明无误后,如补助额度高于或等于实际金额者,应径予减免,并向本府申请实际金额补助;如补助额度未达实际金额者,各校向本府申请该额度之补助,学生仅须缴交不足部分。

四、符合第二点规定之学生,应检具证明文件,于每学期注册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核定后,缮造补助名册1式2份,1份连同学生之身分证明文件留存校内至少10年备查,另1份于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府,以请拨经费补助,其申请流程如附件。

五、学生同时具多种补助身分者,仅得择一申请补助,亦不得重复向其它机关团体请领同质补助。

六、学生在学期中因故辍学者,已补助之教科书费不予追缴。但当学期复学时,不予补助。

七、本要点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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