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教学字第094057040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教学字第094057040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补助低收入户、原住民与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者子女(以下简称学生)就读本县公私立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以下简称国民中小学)教科书费用,以减轻其负担,特订定本要点。
二、符合下列规定之国民中小学学生,其具学籍且在法定修业年限内者,补助其教科书费用:
(一)低收入户学生:经社政机关核定有案,并持有各直辖市区公所或县
(市)乡(镇、市、区)公所核发低收入户证明之学生。
(二)原住民学生:其本人户籍资料之身分注记栏有原住民戳记者。
(三)身心障碍学生: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其家庭年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于中央公告最低生活费标准之2.5倍,并持有各直辖市之区公所或县(市)乡(镇、市、区)公所核发生活补助之证明者。但视觉障碍学生使用点字课本或大字体课本者,不受家庭年收入限制。
(四)身心障碍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其家庭年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低于中央公告最低生活费标准之2.5倍,并持有各直辖市区公所或县(市)乡(镇、市、区)公所核发生活补助之证明者。前项第3款、第4款生活补助之证明,得以身心障碍者当年度接受生活补助汇款纪录之存折影本代之。
三、每名学生最高补助1套教科书费用,其补助标准依下列之规定:
(一)使用点字课本或大字体课本之视觉障碍学生:各校径予减免,并向本府申请补助。
(二)使用其它版本之学生:
1.低收入户学生:各校径予减免,并向本府申请补助。
2.其它学生:由本府视各年级教科书费之需求金额,订定最高补助额度后函知各校。各校经查证其证明无误后,如补助额度高于或等于实际金额者,应径予减免,并向本府申请实际金额补助;如补助额度未达实际金额者,各校向本府申请该额度之补助,学生仅须缴交不足部分。
四、符合第二点规定之学生,应检具证明文件,于每学期注册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核定后,缮造补助名册1式2份,1份连同学生之身分证明文件留存校内至少10年备查,另1份于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报府,以请拨经费补助,其申请流程如附件。
五、学生同时具多种补助身分者,仅得择一申请补助,亦不得重复向其它机关团体请领同质补助。
六、学生在学期中因故辍学者,已补助之教科书费不予追缴。但当学期复学时,不予补助。
七、本要点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