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11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组建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甬体改[1993]44号)、宁波市证券和期货监管办公室《关于核定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的批复》(甬证期监办[1998]14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予以审核的报告》(甬政发[1998]8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敦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32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