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99号
辽宁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体改委《关于同意金城造纸总厂改组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体改发[1993]129号)、辽宁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国内股票的通知》(辽证监发[1998]15号)、《关于报送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复审的报告》(辽证监发[1998]2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1947.05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