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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6 生效日期: 1996-06-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对腐败、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公司》、《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服务思想,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依法办理企业注册、广告经营审批。严格执行审批范围及程序、资质标准、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和名称管理等规定。认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外部监督;执行受理、审查、核准等分级把关的内部制约机制。

  三、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案件和广告违法案件。认真执行办案程序和回避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权限,实行案件调查、审理、处罚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外部监督。

  四、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在工作对象单位报销费用;
  不准侵占工作对象的财物;
  不准以开会、培训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不准担任工作对象单位的顾问,收取报酬;
  不准以入股、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审批业务。

  五、各级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重要窗口岗位要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制约措施。对领导不力,不廉洁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加强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调离企业注册、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窗口岗位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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