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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1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委[2003]2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四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重大战略意义 
  1.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是我省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势,拓展发展空间的战略决策。21世纪是海洋世纪。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当今世界沿海国家和地区的战略重点。我省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港口条件得天独厚,全省海域面积为陆域面积的2.6倍,海岸线长度和海岛总数分别约占全国的1/5和2/5。 
  2002年,全省海洋经济总产出近1800亿元,增加值580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5%。这为我省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提供了优越的区位条件、资源条件和良好的产业基础。 
  2.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是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在新的发展阶段,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有利于我省培育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我省在更大范围内参与长江三角洲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有利于加快构筑陆海共进的经济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原则 
  3.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规划为先导,以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港口城市为依托,以港口建设和临港工业为突破口,加快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加强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进一步扩大海洋经济总量,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海洋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联动发展的路子。 
  4.发展目标。到2007年,海洋经济总产出达到3600亿元,比2002年翻一番,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接近9%,形成若干个海洋经济强市和一批海洋经济强县(市、区)。到2010年,海洋经济总产出超过5400亿元,比2002年增加2倍,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达到55%,成为海洋经济强省。 
  5.基本原则。优化结构,提高水平;市场主导,突出创新;依法治海,协调发展。统筹安排“港、渔、景、涂、能”等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加快调整海洋捕养结构,大力发展海洋第二产业,积极拓展海洋服务业,着力提升海洋经济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发展海洋经济中的作用;加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制化建设,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坚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进一步优化海洋渔业和盐业结构 
  6.发展海水养殖业。建设沿海百万亩标准养殖塘,发展滩涂和浅海养殖,推广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无公害生态养殖技术,形成大黄鱼、三疣梭子蟹和锯缘青蟹、泥蚶以及南美白对虾等特色优势海产品养殖产业带。实施海水养殖种苗工程,逐步提高苗种质量和原(良)种覆盖率,提高名特优新品种的比重。 
  7.调整海洋捕捞结构。进一步完善海洋捕捞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体渔期、禁渔区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积极稳妥地发展远洋渔业,加快组建若干个有实力的远洋捕捞企业和远洋渔业海外基地,重点抓好大洋性金枪鱼钓、鱿鱼钓和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等。 
  8.促进渔民转产转业。继续加大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产转业渔民。2003-2007年,全省要压减海洋捕捞渔船4400艘,转产转业捕捞渔民22000人。具体任务的分解落实,由省政府另行研究。 
  9.扶持海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发展以海产品保鲜、保活以及低值、养殖海产品为重点的精深加工,提高海产品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扶持一批生产、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名牌产品。抓紧建设海产品物流中心,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网上经销”,扶持海产品购销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流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 
  10.提高盐业发展水平。稳定盐业规模,调整盐业结构,改造低产盐田,推广应用制盐新工艺,提高盐业质量。大力发展盐产品精深加工,开发高附加值品种,努力提高盐业生产效益和盐民收入。继续鼓励和支持盐民转产转业。 
  11.完善渔业保障体系。继续加强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提高海洋捕捞特别是外海及远洋捕捞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推行海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海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注意做好“原产地域保护”工作。加强海洋渔业病害防治工作及技术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快发展临港工业和海洋服务业 
  12.加快发展沿海港口和海运业。科学制定全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加强沿海港口、岸线的优化整合。抓紧编制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以金塘岛联合开发为突破口,把宁波一舟山港建设成为我国国际远洋集装箱干线港和以煤炭、铁矿石、石油、粮食、木材等重要大宗物资为主的现代港口物流基地,使之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形成以宁波一舟山深水港为枢纽,温州、台州、嘉兴港为骨干的沿海港口体系。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码头功能调整和专业化改造,完善码头配套设施,扩大港口综合吞吐能力。力争到2007年,港口和集装箱吞吐能力分别突破3.5亿吨、700万标准箱。加快沪杭甬高速公路拓宽改造、杭州湾跨海大桥、杭州湾第二通道、甬金高速公路、沿海高速公路、湖嘉乍和甬台温福铁路等集疏运大通道建设,加快杭甬运河等内河航道建设,积极拓展港口腹地。大力发展海洋运输业,继续实施“公路补水”的政策,培育和扶持集装箱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具备远洋运输能力的现代化船队。 
  13.加快发展临港工业。深化环杭州湾产业带规划工作,以宁波镇海、北仑、大榭岛、嘉兴乍浦和舟山金塘岛为重点,形成环杭州湾石化工业基地;以建设三门核电和浙江沿海大型港口电厂为重点,形成华东地区重要的能源工业基地;以船舶修理和大中型、特种船舶制造为重点,把舟山等建成为全国重要的船舶修造业基地;以粮食、石油等储备为重点,在沿海地区加快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基地;充分发挥宁波等地港口优势,通过异地改造等发展钢铁工业,优化我省钢铁工业的结构和布局。今后5年,临港工业重大工程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列入省重点工程的临港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省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予以倾斜。 
  14.加快发展海洋旅游业。科学制定全省海洋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海洋旅游开发布局和重点发展领域,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创建一批有规模、有特色的海洋旅游区(点)。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形成浙北一上海、浙南一闽东海滨海岛旅游带。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1]52号)的有关政策,加大对海洋旅游的扶持力度。省级旅游发展资金要提高用于海洋旅游业的比例。 
  五、深入实施科教兴海战略 
  15.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整合海洋科技资源,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采取股份制形式,鼓励和支持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大学等有关科研机构、高校及企业和民间资本联合组建海洋开发研究机构。鼓励和支持浙江海洋学院建设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加快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建立国家和省重点涉海实验室、中试基地以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加强对海洋科技的研究开发,增强海洋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沿海地方政府和企业从国内外积极引进各类涉海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各类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完善海洋技术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海洋科技区域创新服务中心。 
  16.培育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为提升海洋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撑;重点研究开发一批海洋渔业、海洋保健食品、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材料、海盐及海洋化工、海洋环保、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能源开发等技术和产品,培育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提高高新技术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形成全国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省科技经费安排中要逐年加大对科技兴海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海洋科技研究开发和海洋科技机构、海洋科技园区及科技兴海示范区、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的建设。 
  17.加大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调整学科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高质量办好浙江海洋学院。支持浙江大学、宁波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等涉海专业加快发展,加快建设涉海类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国家级重点学科、本科重点专业。加快培养一批海洋科技和管理人才。采取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海洋科技与管理人才,加强海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在职培训与海洋科普教育。 
  六、高度重视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18.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认真实施《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和《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滩涂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从2003年起,滩涂围垦在原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对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有余部分,经省复核验收合格的,可奖励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 
  19.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温州洞头半岛工程等重大海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纳入全省高速公路网络。加快海岛公路和交通码头改造,结合海堤、渔港建设,尽快实现5000人以上“一岛两码头”。加快海岛水源工程、大陆引水工程和海水淡化项目建设,5年内解决海岛饮用水困难问题。加快实施海岛电力联网工程和海岛农网改造,因地制宜进行火力、风力、潮汐能电源点建设。省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要予以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省投资比例和省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涉海基础设施项目,列入“五大百亿”工程。 
  20.加大对海岛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对海岛县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海岛县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适当扩大海岛县的经济管理权限。继续实施“大岛建、小岛迁”政策,支持海岛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岛的保护与开发。 
  21.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工作。全面实施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杭州湾、舟山海域、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和乐清湾等重点海域的环境整治和修复,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洋开发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入海。加快建设一批休闲型和生态型人工鱼礁,放流增殖多种海洋生物和鱼类资源。加快建设海域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健全海洋气象、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系统,逐步完善沿海防潮工程和海上应急救助体系,提高防灾减灾、应对突发性海难和重大海洋污损事件的能力。今后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海洋环境保护。 
  七、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经济的领导 
  22.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沿海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3.加大海洋经济投入。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浙政发[2003]1号)精神,鼓励民间资金以及省外、境外资金参与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海洋经济的投入。省财政海洋渔业资金支出要进一步优化结构,突出重点,保持稳定。 
  24.严格依法管理海洋。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加快港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无居民岛的保护与利用等地方性法规建设。切实加强渔船质量检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环境治理的区域协作,抓紧做好浙沪、浙闽线的海域勘界和省内海域勘界工作,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海上执法管理,确保各项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5.省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二○○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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