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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3 生效日期: 1998-04-1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投)北京证券营业部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重庆国投北京证券营业部于1998年3月23日,利用20个个人股东帐户,累计动用资金3149.7万元用于申购开元基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重庆国投申购基金的行为一律无效,申购资金冻结到3月30日,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重庆国投处以罚款35万元。

  3.对重庆国投法定代表人徐治勇、重庆国投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沙峰分别处以警告,建议重庆国投撤销直接责任人沙峰的副经理职务。
  重庆国投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重庆国投及受处罚的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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