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1998)48号
铁道部:
你部报送的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大体改委发[1992]48号)、铁道部《关于下达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铁政策函[1997]340号)、《关于报送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函》(铁政策函[1997]366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2038.8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