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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3]7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九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信息中心,地处阴山地震带中段,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危险性,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 
  为了使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破坏性地震的分类 
 

    第一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结合震情、灾情,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条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5亿元以下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一30亿元的地震,在l007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6.5级、≤7.0级的地震,或在50一lOO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的地震,或在lOO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旗县城镇发生7.5级以上的地震。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现场的监测预报、地震考察和灾害评估,由自治区地震局和市地震局共同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现场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进行,市地震局积极配合,必要时,请求中国地震局指导、协助。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积极组织全市人民抗震救灾。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地震现场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进行,市地震局积极配合。 
 
 
第三章 地震应急指挥 
 

    第六条   临震地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呼和浩特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的办公室和12个地震应急专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见附表)。 

    第八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的抗震救灾组织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和企业内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四章 临震应急反应 
 

    第九条   地震部门提出的临震预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   市地震局要全面强化地震监测与震情分析,加强观测与数据报送,及时收集落实宏观异常情况,每日组织会商,对应急期可能发生的地震作出进一步判断,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保证通讯联络;发布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 震后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协同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呼和浩特市及邻近地区震后早期趋势快速判定工作预案》,在确定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后,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地震序列,在震后48小时内对地震类型和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意见,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五条   震后1小时内,市地震局协同自治区地震局,迅速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开展震情监测、了解宏观异常工作,并及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震灾评估、震害调查;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地震局。 

    第十六条   市地震局要全面强化地震监测并协同自治区地震局会商,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震情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研究决定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决定抢险救灾的范围、规模以及是否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要点: 
  (一)通讯保障组应当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工程抢修组、交通运输组应当尽快恢复损毁的道路、铁路、桥梁、通讯等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三)供水部门应当落实备用水源,以便在情况紧急时能接通市区供水管网。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城市管网,统一调度市区供水,优先保证居民用水和其它生命线工程用水。 
  (四)供电部门震前应有明确的抢修组织安排,工具器材的安放应落实明确,当设备遭受破坏时,立即组织抢修,设法保障救灾指挥部及人民群众和其它生命线工程用电; 
  (五)石油、化工、电力、煤气等部门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七)医疗卫生组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它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八)民政济困组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它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九)宣传组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导工作。 
  (十)治安组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十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它救援。 
 
 
第七章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第二十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紧急救援。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接收外援和接待慰问团的工作。 
  (四)震区所在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发生后除全面实施其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外,要随时将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震区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八章 灾情速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灾情速报内容 
  (一)人员伤亡(死亡、重伤、轻伤)及牲畜伤亡情况。 
  (二)地震对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设施、高精设备及家庭财产的破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三)地震引起的火灾、水灾、煤气泄露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四)地震产生的滑坡、塌陷、地裂;喷沙、冒水、砂土液化对耕田、水利设施等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地震对城市社会生活秩序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二条   灾情速报程序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程序速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旗县区以下行政机构要及时对所辖区的灾情进行全面了解,按照灾情速报网的要求向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地震部门报告。 
  (二)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充分发挥地震灾情速报网作用,迅速了解并汇总灾情,在震后1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震后3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汇总的灾情并随时续报。 
  (四)各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迅速报告灾情的同时,可通过不同渠道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需应急支援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灾害评估程序 
  地震灾情评估工作,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破坏性地震分类分别由市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中国地震局牵头的震害评估组组织进行。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适合于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呼政发(1999)77号)同时废止。附表: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办公室主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呼和浩特军分区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呼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 

关联法规    

    
  1、对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确保各项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贯彻执行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指定抗震救灾重大决策措施,发布抗震救灾的有关规定,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以公告和指挥部令的形式向全市人民发布震情、灾情及各阶段抗震救灾工作部署、要求等。 
  3、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抗震救灾情况,取得上级领导支持。 
  4、向国内外政府组织通报灾情,积极争取外援。 常务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主任:市各大班子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军分区参谋长、武警支队参谋长、呼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计委、建委、科技局、地震局、民政局、供电局、统计局、卫生局、中国网通内蒙古通信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移动通信公司呼和浩特营销中心等单位领导。职责: 
  1、 组织实施本预案,全面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 负责落实指挥部和总指挥的各项指示、命令。组织有关会议,组织协调并检查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 
  3、 掌握震情动态,进行灾情统计,并向国家、自治区报告,向 社会通报。 
  4、 救灾款和外地支援物资的接受分配,接待外来人员。 
 
 
应急专业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地震工作组(设在市地震局)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分析预报中心负责人。 
  职责: 
  1、确定地震三要素,迅速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和流动监测台,组织专业人员紧急会商。 
  2、收集前兆异常做好震情监测及分析预报。 
  3、向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提供震情报告和防范对策建议。 
  2、震害评估组(设在市地震局)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中国内蒙古通讯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移动通信公司呼和浩特营销中心负责人。 
  成员:呼和浩特军分区、市人防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及各旗县区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的通讯联络。 
  2、保障震情监测的通讯联络。 
  3、通讯保障组(设在中国网通内蒙古通讯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中国网通内蒙古通讯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移动通信公司呼和浩特营销中心负责人。 
  成员:呼和浩特军分区、市人防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及各旗县区指挥部、专业工作组的通讯联络。 
  2、保障震情监测的通讯联络。 
  4、抢险救灾组(设在呼和浩特军分区)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呼和浩特军分区、市建委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卫生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迅速组织抢险被埋压人员,并做好疏散工作。 
  2、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要档案、文物等。 
  3、控制次生灾害,排除险情。 
  4、负责急救物质的运输、存放、看管工作。 
  5、工程抢修组(设在市建委)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呼和浩特军分区,市建委负责人。 
  成员: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交通局、水务局、呼铁局、市房管局、中国网通内蒙古通讯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移动通信公司呼和浩特营销中心、各大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抢修、恢复被除数破坏的干线公路、铁路、桥梁、通讯、水利设施以及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2、对易燃、易爆、有毒设施提出防范措施。 
  6、医疗卫生组(设在市卫生局)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卫生局、环保局负责人。 
  成员:自治区、市各大医院、驻军医院、各大企业医院、自治区、市卫生防疫站、医药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伤员的医治、转送、登记,全市医疗救护力量的统一调度。 
  2、迅速组建震区中心医院,及时提供灾区所需药品和器械。 
  3、进行震区污染源、传染源的卫生防疫处理。 
  7、交通运输组(设在市交通局)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成员:呼和浩特军分区、市建委、呼铁局、民航局、储运公司、市运输总公司及各大企业负责人。 
  职责: 
  1、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及伤员的运送。 
  2、保障地震应急用车和救灾车辆的统一调配使用。 
  8、后勤保障组(设在市计委)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计委、财政局、经贸委负责人。 
  成员:市交通局、民政局、物价局、物资总公司、供销合作社、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品、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调拨、发送工作。 
  2、保证地震应急期间救灾物资的分配供应和管理。 
  3、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9、民政济困组(设在市民政局)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市财政局、公安局、统计局、粮食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1、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2、做好街区的灾民疏散工作。 
  3、震区灾民的安置、转动和生活物资的发放、登记。 
  4、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5、救灾款的划拨及保险赔付工作。 
  10、宣传工作组(设在市委宣传部) 
  组长:市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市广播电视局、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内蒙古日报社、呼市日报社、晚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驻呼新闻单位、各旗县区、大企业宣传部等单位负责人。 
  职责: 
  1、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开展地震知识的应急宣传。 
  3、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言。 
  4、负责中外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的接待工作。 
  11、涉外工作组(设在市外事办公室)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外事办、市安全局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局旅游局、红十字会、有关新闻单位、各大企业外事部门。 
  职责: 
  1、负责安排外国专家救灾人员到灾区考察和救灾。 
  2、负责外援物资的入境、检疫的安排工作。 
  3、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4、负责外国遇难人员的事故处理工作。 
  12、治安保卫组(设在市公安局)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各大企业公安处等单位负责人。 
  职责: 
  1、维护应急期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造谣惑众等影响社会治安的非法活动。 
  2、保卫指挥部及要害部门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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