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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 1996-03-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1996]残联办字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为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 动 部
民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八五”期间经过努力,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为进一步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福利企业,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和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使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
   至建立、健全省、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至继续扶持和稳定福利企业,加强管理,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至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培训,残疾人就业环境改善,残疾人就业岗位趋于合理。
   至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地组织、培训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各省、市、县都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明确其性质、职责、编制和经费来源。
   至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同级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事业编制,经费原则上实行差额补贴;财政给予必要的开办费,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至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2、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
   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
   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
   至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社会理解支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单位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
   至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和能力评估,对有条件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
   至加强残疾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信息系统联网,随时掌握用工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逐步建立残疾人推荐、试用制度,帮助残疾人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至严格执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效能,管好用好,加强监督,不得平调或挪用。
   3、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以及残疾人就业和转岗的需要,做好定向职业培训,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劳动者。
   至劳动部门所属各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
   至教育部门利用各级职业教育机构,在做好招收、录取残疾考生工作的同时,开办各种中、短期培训班,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至各行业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至在农村,依托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实体,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使残疾人接受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为就业创造条件。
   至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地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的规模、专业结构、培训目标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并充分利用自身培训机构,做好职业培训。
   4、扶持和稳定福利企业
   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继续扶持福利企业,使之得以稳定。
   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至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坚决取缔用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挂名不上岗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照顾的假冒福利企业。
   至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状况。
   至福利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两个效益不断提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5、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
   至各级政府要针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至各级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选择适合残疾人的就业项目,通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服务。
   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帮、包、带、扶”活动,以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至在国家发展小城镇规划的实施中,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6、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把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做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至配合、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至帮助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安排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
   至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帮助解决困难、疏通渠道。
   7、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城镇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普查登记。
   2、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试点。
   3、1998年,全国所有的市(含县级市)都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5、劳动部、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于1998年对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00年,进行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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