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健保医字第094003273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医字第0940032739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0点
壹、依据
依据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93年12月30日费协字第0935901576号公告之94年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给付费用总额及其分配办理。
贰、目的
一、确保医疗品质,以造福保险对象。
二、建立医院品质指针计划。
三、培训、教育医院内相关医疗品质从业人员。
四、建立各层级医疗品质指针分析、评比的平台,以鼓励品质良好之医院。
叁、参加条件
一、凡是94年与中央健康保险局签订为健保特约医院,均可参加此方案。
二、最近二年内不得有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第34条、第35条所列违规情事,经中央健康保险局处以停(终)止特约者。
肆、预算来源
本计划预算来自94年全民健康保险医院医疗费用总额中「品质保证保留款」之预算。
94年医院总额品质保证保留款=(93 年各季每人一般服务(含门住诊)医疗给付费用x0.155%x94年各季实际投保人口数)
伍、申请程序申请医院须于95年2月底以前,向辖区健保局分局提出申请,并由该分局汇整初核后送健保局总局核备,申请表格由健保局另订之。
陆、品质保证保留款之分配
一、医学中心与区域医院
(一)各医院分配之品质保证保留款=【93年该医院核付点数/93年全国参与本方案医院总核付点数】x【 94年医院总额品质保证保留款】
(二)品质保证保留款的基本奖励:
1.各医院分配之品质保证保留款的50%为该医院基本奖励。
2.各医院得自由参加财团法人医院评鉴暨医疗品质策进会(简称医策会)之TQIP指标计划或台湾医务管理学会的THIS指标计划,始可以得到该医院品质保证保留款的基本奖励。
(三)品质保证保留款的额外奖励:
1.各医院分配之品质保证保留款的50%为各层级医院额外奖励基金。
2.健保局可于现行医疗院所例行申报至健保局之数据中,选择五项可计算出之共通性品质指针,以计算其分数,若该医院之平均分数为该层级医院25百分位以上,且无本方案第捌点不予核发条件情形者,依下列比率,分配额外奖励基金。
分配比率=医院93年核付点数/平均分数为该层级医院25百分位以上医院之93年总核付点数(不含本方案第捌条不予核发条件之医院)
二、地区医院
所有地区医院则不适用上述两项分配方式,而其保留其品质保证保留款,经汇整后,以下列方式分配:
(一)各医院分配之品质保证保留款=【93年该医院核付点数/93年全国参与本方案医院总核付点数】x【94年医院总额品质保证保留款】
(二)申请条件:
1.需自费参与台湾地区医院协会、财团法人医院评鉴暨医疗品质策进会、台湾医务管理学会、中华民国医疗品质协会等单位所举办之相关医疗品质研讨会,且该研讨会之学分认证一天以6、个学分(小时)为限。
2.该医院93年度核付点数在陆仟参佰万点以下者,至少需获 36个学分(小时)以上、其它地区医院至少需获72个学分(小时)以上。
3.学分认证以「医院」为单位,该院可派不同单位之职员参加。
柒、监测指标
医学中心及区域医院之额外奖励所需的共通性五项品质指针项目如附件。
捌、不予核发条件
一、医学中心及区域医院
(一)如特约医院未加入医策会TQIP、指标计划或台湾医务管理学会的THIS、指标计划,则本方案第陆条第一项第二款:品质保证保留款的基本奖励部分移作该层级参与医院基本奖励重新分配。
(二)健保局依全民健康保险医院总额支付制度品质确保方案第三点专业医疗服务品质指针之确保(三)之 5、建立个别医院数据文件之规
定,若特约医院未准时提报该品质指针数据,可依据医策会或台湾医务管理学会之通知,给予警告一次,若警告当年累计达到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予分配额外奖励基金。
二、地区医院
若医院参加医疗品质研讨会不足36个(或 72个)学分(小时)者,依本方案第陆条第二项第一款:该医院分配之品质保证保留款部份,则移由该层级符合申请本方案资格之医院重新分配。
玖、本方案年结算一次,健保局应于95年6、月底前,计算参加本保留款分配之医院名单及各医院分配金额,办理拨付事宜。
拾、本分配方案经提报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核备后,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后公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