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字(1998)1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设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筹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55%,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5%,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筹建期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你公司及有关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