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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 1995-12-0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61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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