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8)22号
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川证办[1997]187号)和《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0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08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8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