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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9 生效日期: 1995-06-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351号
中国科学院:
  你院(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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