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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度县市层级社区营造辅导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 2005-08-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贰字第0942114755号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配合行政院「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划」,辅导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推动社区总体营造工作,整合地方政府行政体系、社区资源及第三部门,透过各项学习及参与机制,建立公民识,振兴地域活力,创造多元化文化特色、高质化产业发展及人性化健康社区,爰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计划项目如下:

(一)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产与文化环境计划(分为先期规划及执行计划)。

(二)社区文化产业辅导计划。

(三)社区深度文化之旅计划。

(四)社区营造培力计划。以上各计划之分项计划名称、办理内容、申请方式及补助原则等细节详见附表:「95年度县市层级社区营造辅导计划作业要点补助计划项目一览表」。

三、本要点补助对象如下:

(一)补助计划项目(一)、(二):属于社区层级计划乡(镇、市、区)公所或社区发展协会、社区组织、文史工作室、基金会及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核备在案之管理委员会等立案民间团体,并具一年以上社区总体营造实务经验及基者。

(二)补助计划项目(三)、(四):属于地方政府层级计划直辖市、县(市)政府文化局(民政局或都市发展局等)社区总体营造业务主政机关。

四、申请方式:

(一)补助计划项目一、二: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自行订定初审收件时间,并于本要点公告后一个月内,就本要点之提案资格及申请方式,至少召开一次以上之公开说明会。符合补助计划项目(一)、(二)提案资格之申请单位请拟具计划书,于规定期限内送至该县(市)社区总体营造业务主政机关初审。上述机关收件后,应组成评审小组(由学者专家或行政机关代表组成,小组人数以3至9人为原则)进行审查(补助计划项目(一)须赴实地勘查,补助计划项目(二)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实勘),项目(一)以提报三件、项目(二)以提报二件至本会复审为限,入选之计划案应依初审成绩排序,并检附初审意见及会议纪录等数据,于94年10月14日前备函送达本会,超过规定提案件数或逾期未送达者,一律不予受理。

(二)补助计划项目三、四: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社区总体营造业务主政机关,应整合地方文化特色及社区资源,制定95年度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之政策方针及推动策略,并拟具社区深度文化之旅及社区营造培力计划,于94年10月14日前与连同前项申请资料一并送本会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查方式:本会于94年11月底前,择期安排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到会进行报(请县市政府社造业务主政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负责报告),必要时得进行实地勘查,简报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各该县(市)政府对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之政策方针及推动策略。

(二)各该县(市)文化地图(即社区营造点分布图,含地方文化馆),说明辖内各乡镇社造工作推动状况及未来工作重点,作为区域竞合发展及整体资源配置之依据。

(三)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产与文化环境计划、社区文化产业辅导计划之初审办理程序、入选社区计划内容及未来辅导策略。

(四)社区深度文化之旅计划内容及执行方式。

(五)社区营造培力计划内容及执行方式。

(六)各该县(市)所配置社区营造替代役人力与前述计划统筹运用之构想及作法。

(七)县市配合社区营造条例(草案),辅导社区组织订立社区协议、宪章及相关工作整备策略。

六、基本申请文件:

(一)综合数据表(如附件二,置于计划书首页)。

(二)计划书乙式十五份(采A4直式横书,左侧装订,封面格式及参考大纲如附件一、三)。

(三)经费预算表及经费需求表(如附件四、五)。

(四)相关单位配合事项表(如附件六)。

七、各计划项目之必要附件:

(一)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产与文化环境计划:

1.过去推动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之具体成果(至少一年以上),不限本会所补助之计划。

2.规划或施作基地范围之基本数据及所有权归属调查表(如附件七)。

3.相关建物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如属私人所有,需检附所有权证明及授权使用同意书(或契约);如属公部门所有,需检附该机关(构)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间,先期规划案至少应为三年(自95年1月1日起算);执行计划案至少应为五年(自95年1月1日起算),未取得授权使用证明者不列入补助对象。

4.申请执行计划者,至少应作过一年以上之先期规划(不限本会所补助之计划),并检附具体规划成果,未作过先期规划者不予补助执行计划。

(二)社区文化产业辅导计划:过去推动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之具体成果(至少一年以上;以社区历年数据呈现),不限本会所补助之计划。

(三)社区深度文化之旅计划:社区深度文化之旅规划办理之构想、社区(文化馆)参与及动员方式、路线规划图表,以及周边配套活动之规划设计等数据。

(四)社区营造培力计划:

1.各该县(市)95年度社区总体营造政策方针及推动策略,并绘制文化地图(即社区营造点分布图,含地方文化馆)。

2.各该县(市)政府(跨局、处、室)之协调整合机制,如社区总体营造推动委员会或推动小组,并具体说明运作模式及成效。

3.各该县(市)政府之资源整合平台,说明本会计划与中央其它部会相关空间类及产业类计划之区隔原则及整合方式。

4.县(市)层级社区营造中心之功能、操作构想及招标方式。

5.县(市)层级社区营造点之征选辅导及社区营造人才培育办理方式。

八、补助经费:

(一)开发利用地方文化资产与文化环境计划:

1.先期规划:以新台币80万元整为上限。

2.执行计划:以新台币200万元整为上限。

(二)社区文化产业辅导计划:以新台币80万元整为上限。

(三)社区深度文化之旅计划:以新台币60万元整为上限。

(四)社区营造培力计划:以新台币400万元整为上限。

九、评审基准:

(一)提案单位以往推动社区营造工作之具体执行成效。

(二)申请计划之目标、内容及可行性。

(三)社区居民之共识凝聚及参与程度。

(四)地方政府、社区及第三部门之整合程度。

(五)永续发展之构想及机制。

(六)计划执行方式对当地生活环境、文化环境及生态环境之影响。

(七)凝聚社区共识订立社区协定、宪章与整体推动情形。

(八)其它推动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之必要事项。

十、本要点所核定之计划执行期间为95年1月1日至95年11月30日止。

十一、本要点之补助款除计划项目一得列资本门外,其余均为经常门,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应纳入95年度预算办理,并依规定自行编列地方配合款(本会最高补助比率为三分之二,县市政府或提案单位至少编列三分之一以上配合款办理)。本项经费应依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支用标准办理,且不得超出本会经费列支标准。

十二、本要点之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变更用途,计划如有变更之必要或因故无法执行,应事先征得本会同意,并报送修正计划到本会核定。

十三、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执行本要点有关事项,应依本会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处理原则、政府采购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四、违反本要点第十一点至第十三点规定者,本会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视情节轻重撤销补助,并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之补助款,以上情形均列为本会下一年度审查之参考。

十五、已获本会94年度新故乡社区营造计划补助计划项目(二)补助者,在该计划未执行完竣且办理结案前,不得再依本要点申请补助,违者将于各县市初审或本会复审时径予剔除;另考量空间规划案完成与落实执行具时效性,94年度获补助计划项目(一)补助之先期规划案,如经县市政府文化局期中报告审查后具整体发展价值,虽未能于95年度初审作业前完成者,得申请95年度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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