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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5-13 生效日期: 1986-07-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城区、郊区和县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在门前划定的地段,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搞好责任地段内的清洁卫生,制止随地吐痰和乱丢、乱倒废弃物和污水。

  (二)包秩序。制止乱堆杂物、乱放建筑材料、乱摆摊档、乱停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三)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责任单位要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指定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三包”的责任人,负责“三包”任务书的实施。


    第三条   责任单位执行“三包”的责任人(佩戴市容卫生监督员的徽章),对在其责任地段内发生的违章行为,有权按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执罚。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对实行“三包”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评比,并分别以好、中、差三种标志,张挂在各责任单位门前。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拒不承担“三包”任务的单位或不认真履行“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者,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不按规定交付罚款的,由其上级单位督促执行,并按规定的期限每超过一天追加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执行本办法的罚款,上交上级财政部门,用于“门前三包”事业、奖励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第五条   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尽其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业务系统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协助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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