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职业字第094050388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4050388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建构民间团体与政府部门间促进就业之合作伙伴关系,透过民间团体研提具创意性、地方性及发展性之计划,引导失业者参与民间团体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养再就业能力,纾缓其生活压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为政府机关、学校或民间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用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之失业劳工。
三、补助条件如下:
(一)用人工作计划经审查通过者。
(二)进用人员限由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之失业劳工。
(三)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同意之方案经理人及管理人。
(四)符合人员留用奖励计划要求者。
四、经费之用途及范围如下:
(一)经用人单位进用失业劳工之工资。
(二)行政管理费。
(三)训练经费。
(四)符合人员留用奖励计划所发给之奖励金。
五、用人单位申请补助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计划书。
(二)立案证明书、法人登记证书。
(三)组织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决议提出申请之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录(含计划名称、工作项目、计划内容、申请人数)。
(五)一年度工作报告。
(六)本计划涉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管业务之相关合法使用、设立或许可等文件。
(七)组织结构与组织内专职、兼职及志工人员相关资料。
(八)申请单位最近月份加入劳工保险人员名单。
(九)曾执行本会永续就业工程计划或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之申请单位,必须具体叙明原计划之实际执行绩效,包括计划结束后填写之留用名册,说明留用人数、比例及辅导进入常态职场人数、比例等,并提供前执行计划之完整专户存折影本供参。
(十)新申请单位提送之新计划中须填具体量化之预期效益。
(十一)计划书等数据纸本一式15份。
(十二)计划书电子文件。
六、用人单位备妥第五点所列文件后得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全国性用人单位跨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辖区之申请案向本会提出。
(二)公立就业服务中心辖区用人单位之申请案向其所辖之本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中心提出。
七、审查作业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筹组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包括专家学者、政府机关及民间团体代表。
(二)用人单位依辖区向本局所属各区公立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本局所属各区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于必要时得对用人单位提供辅导协助以利其计划之撰写及申请。
(四)本局所属各区公立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用人单位之提案计划后,办理文件审查并提出幕僚意见。
(五)审查委员会依据下列参考指标进行审查:
1.所提计划有创新的服务内容。
2.所提计划议题为市场机制不足的弱势议题。
3.所提计划内容具公共利益与社会价值。
4.所提计划整合其它政府部门之经费。
5.所提计划整合其它民间资源或团体。
本项补助依本局受理申请计划之内容及预算编列情形审查核定。
八、经费请领及结报程序如下:
(一)经费请领:
1.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依审查会核定通过计划之额度,分二期按六个月之额度,每半年各一次向本局掣据申领用人费用暨其它费用。
2.用人单位:应按月定期检送进用失业劳工之工作津贴及其它费用之原始凭证或表册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经费请领及核销事宜。
(二)经费结报:
1.公立就业服务中心:
(1)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年度之六月底及年度终了前,检送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执行成果报告表,向本会职业训业练局办理结报。
(2)年度结束前或辖内所有计划均已执行完毕后二个月内,办理余款缴回。
2.用人单位:每三个月并应检送执行成果报告表;计划结束后,不得再支用其它费用,且须于一个月内向请款单位办理核销结案,并缴回余款。补助之经费为部分补助时,得以领据报列,以支出明细办理结报者,原始凭证需保存十年,以备查核;如为全额补助者,须以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办理结报。
九、督导机制如下:
(一)为使各项计划发挥其功能,本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顾问谘询辅导,视各计划用人单位实际运作状况,适时引介适当资源,并提供访视评估数据,作为计划后续审查之参考,提升个别计划及方案整体绩效。
(二)用人单位申请案未通过审查,但申请单位经审查委员会评定具有执行能力,或所经营之地方、社区具有发展潜力者,得将其纳入咨询辅导对象,以协助其研提可行性较佳之计划。
十、考核事项如下:
(一)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每一个月至少实地访查其辖区内各计划一次。
(二)本局办理不定期考核及评鉴。
(三)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本方案之成效列为本局平时及年终考核项目,本会得针对绩效优良者,项目办理叙奖及奖励。
十一、用人单位提案申请补助,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同一计划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二)受补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三)受补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得并入原补助经费支用,于补助案件结案时若尚有结余款一并缴回。
十二、用人单位未依核定之计划执行,情节重大经查证属实者,立即停止补助该计划,如涉及进用不符资格人员及溢领、冒领工作津贴或有不当得利等情形经查属实者,应追缴其补助款,并停止补助一年。
十三、用人单位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