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9 生效日期: 1995-05-0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则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