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规字第094002278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规字第09400227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鉴于各级学校及民间团体或法人机构所提送或办理之业务宣导计划及相关活动,有助于人力资源相关业务之推广,爰酌予补助相关经费,特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一)各级学校。
(二)依法设立之民间团体(不含政治团体)及法人机构。
三、法人机构、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或各级学校(以下简称补助单位)为照顾其会员、社员、学员或合于宗旨所服务之对象、依其设立目的、任务,办理有助本局施政措施相关之宣导及推广活动,得向本局申请补助。
四、补助标准及项目:
(一)补助标准:经费补助为部分补助,受补助单位每年以一次为限,补助款不得超过总经费之一半,且最高补助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二)补助项目:
1.研习会、专题讲座、研讨会、座谈会及观摩会之补助项目,包括钟点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印刷费、邮电费、授课演讲钟点费、广告文宣费及其它必要之支出经费。
2.有助于业务宣导之相关活动及其它大众传播媒体诸如电子媒体及平面媒体、电子视讯墙等制作或刊登之广告等文宣实体。
五、申请补助单位所提计划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一)与本局业务无关之活动。
(二)办理研习会、专题讲座、研讨会、座谈会及观摩会等所编列之设备费。
(三)所提计划内容,系属本局其它补助作业要点之特定补助对象。
(四)同一活动或同一广告诉求,重复向本局申请补助。其已补助者,本局得追缴所补助之经费。
六、申请补助者应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计划书(附件一)。
(二)经费预算表(附件二)。
(三)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证明或章程影本。
七、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本局各业务单位依据预算及活动性质就申请案所列预估经费、实际需求,核定申请案之补助经费。
八、监督与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二)受补(捐)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
(三)受补助之单位有第1款情形向本会以外之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金额合计超过本局核定补助额度,本局不另予补助;向其它机关申请补(捐)助金额合计未超过本局核定补助额度者,本局仅就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四)受补助之单位经查明有未依所报计划及经费预算确实执行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本局得按原核定补助经费比例缩减补助或就已补助之经费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缴。受补助之单位有前项情形或未依第1款规定于申请时列明各补(捐)助项目及金额者,列为本局三年内不予补助之对象。
九、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15日内,检具下列文件送本局审查认定有无确实依计划执行,以利核销:
1.公函(请注明受补助单位存款户名账号,俾利拨款)。
2.领据(附件三)。
3.经费收支明细表(应列示全额经费收支,收项应包括受补助单位负担及各单位补助金额如附件四)。
4.支出分摊表(附件五)。
5.成果报告(附件六)。
6.各项支出凭证(正本,抬头应为受补助单位,并请贴于粘贴凭证用纸,且经受补助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及依序编号)「外币应折算新台币,并附汇率证明」。
7.原核准函影本。
(二)受补助单位应对各类酬劳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
十、申请补助之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经核定之补助计划如须变更计划内容,应提出变更计划向本局申请同意后始得办理。
(二)受补助单位所提计划如无法执行,应于计划办理日期15日前,主动函报本局。
(三)受补助单位办理各项活动之手册、会场红布条、现场发放资料等均请加注本局为指导单位。
十一、受补(捐)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经费来源由本局编列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