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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 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请具有上述资质的相关单位于2002年9月30日前携带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到省水利厅水资源与科技处登记备案。
陕西省水利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