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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机械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5-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及表现形式,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没有概预算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不完整的设计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第三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四条   设计概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的依据。
  设计预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招标标底、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经济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造价的正确性负责。要实事求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定额的套用上、费用标准和价格水平的取定上,切实做到概预算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要实行工程经济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的工程经济人员持资格证书编制概预算及标底,以确保概预算编制质量。


    第六条   工程经济人员应在批准的项目总限额内,积极配合项目总设计师和工程设计人员,做好按专业分配造价限额的工作,以保证估算、概算、预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机械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建材机械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材机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学习、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坚持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加强从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从本厂到协作单位全方位的质量控制,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


    第四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以质量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在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企业内部的奖金和工资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材机械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    按照GB/T19000一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必须实行“积极预防与严格把关相结合”和“自检、互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专职检验工作,更要大力推行自主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条    企业应接受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质量文件与质量记录、图样、技术规范、作业指导书、工艺卡、检验报告、试验数据、鉴定报告、审核报告、质量成本报告等材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组织机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其生产规模的大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计量机构。


    第十条    职责
  (一)质量管理
  1.认真贯彻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协助厂长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要有科学依据和实施措施,并使之层层展开、落实;
  3.编制质量工作计划,包括质量指标考核计划、质量改进计划、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反馈、处理和汇总等工作;
  5.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质量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6.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如QC小组活动,信得过班组活动等;
  7.组织编制质量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标准;
  8.制订质量审核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出审核报告,以明确产品、工序或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9.会同厂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质量成本分析,制定企业内部改进计划,报厂长及有关部门;
  10.执行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惩制度,提出意见交厂长审定。
  (二)质量检验
  1.认真贯彻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负责编制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3.做好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并严格把关;
  4.维护国家、企业、用户的利益、负责产品验收,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5.对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重大质量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6.定期反馈质量信息,帮助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度发生。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建材机械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二)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应能适应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并选用具有技术职称,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理论知识和现场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专职检验人员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经过理论知识培训,有较丰富实际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    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应适应工作需要,并具有一定计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章 开发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试制、鉴定应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应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预测和掌握产品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科研开发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在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应逐步采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现代化管理方法,要有可靠性设计,提出可靠性定性定量指标和使用寿命,不断提高技术经济效果和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以贯彻国内现行标准为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水平。


    第十七条    产品设计图样应进行工艺性和标准化审查,做到完整、正确、统一、清晰,并有完善的责任分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设计各阶段应进行设计评审,以发现并预防各种问题和不足,采取纠正措施,并将评审结果纳入文件。通过样机试制进行设计验证,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改进。


    第十九条    产品设计时,应对产品零部件按其功能划分为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三类,编制产品零部件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表应指明必须重点控制的工序部位和尺寸。


    第二十条    对设计输入或设计输出,要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生产技术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不断进行工艺调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结合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先行工艺试验,摸索规律,掌握关键,为提高工艺水平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生产性,在设计的各阶段都要进行工艺性审查。
  工艺性审查的内容:
  (一)材料选择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经济合理;
  (二)零件的结构形状是否合理便于加工;
  (三)零件的精度及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产品功能要求,是否经济合理;
  (四)零件的设计是否考虑工艺基准的选择;
  (五)装配、拆卸是否方便;
  (六)是否可利用现有设备,工具进行加工;
  (七)产品结构和零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程度是否高;
  (八)质量特性值是否便于测量和判别。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材机械产品结构特点及零部件的复杂程度,工艺规程的编制可分别采用工艺过程卡、工艺卡、工序卡。根据质量控制要求还应对质量控制点部位编制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四条    工装设计应按工艺方案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力求简单合理,制造后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五条    制造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经常进行工序能力分析、防止工序能力过高或过低。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质量控制
  (一)企业必须对供货厂进行考查、综合评价后方可签订合同,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能力;
  2.质量状况;
  3.是否能保证供货期;
  4.质量保证程度,是否建立了质量体系;
  5.同类物品的试验结果;
  6.质量检验原始资料;
  (二)企业必须将供方产品或物资和应提供的检验、试验资料、质量记录等质量证明内容,写入质量保证协议中,以加强对采购质量的控制。
  (三)购物品种(材料、配套件、标准件)须按工艺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验收,同时验收供方按协议提供的书面质量证明。
  (四)物品保管必须按类别、型号、规格分类保管,并有明显的标记或标牌加以区别,严禁合格与不合格物品混在一起。
  (五)在保管物品的同时,必须保管好供方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质量检验数据等资料,以便在全过程质量控制中,保证这些资料的可追查性。


    第二十七条    对外协件选择生产厂家应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可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建立合格外协件生产厂家档案。外协件进厂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管好协作厂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化验单、机械性能报告单等资料,以便质量跟踪。


    第二十八条    加强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其中精、大、稀设备完好率要求达到95%以上,一般设备完好率达85%以上。
  (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制,设立专、兼职管理机构;
  (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企业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全员生产维修制,定期做好三级保养,使设备达到工艺要求的精度,确保持续稳定的工序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位器具、工装夹具、模具应做到结构合理、设计制造技术先进,使用方便。凡外购的,应具有供货厂方合格证。凡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的计量、测试仪器和设备必须与产品质量相适应,基准量仪周检率,合格率达到100%,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图样、工艺等技术文件的发放、更改、回收管理制度,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正确、统一。


    第三十二条    健全操作工人岗位责任制,严格工艺纪律,操作工人应按工艺操作,按图样加工,按制度办事,建立定期工艺纪律检查制度,按质量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应按规定进行工序施工质量控制:
  (一)本工序开工前必须对来料、半成品件、毛坯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一旦发现不合格,应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二)制造过程中操作工人必须坚持自检,自检合格后交检验员检查,按责任分工签字负责。若批量生产必须坚持首件交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以控制批量不合格品的出现;
  (三)制造过程中,应从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五个方面控制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分析研究,制订解决办法;
  (四)一旦出现不合格品或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隔离、报告、查找原因。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以保证生产场地清洁整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


    第三十五条    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建材机械产品实物质量达到以下指标。
  (一)铸钢综合废品率≤8%铸铁综合废品率≤7%
  (二)结构件交检合格率100%;
  一次探伤合格率≥95%。
  (三)机加工综合废品率≤1.5%;
  主要件关键项次合格率100%;
  主要件主要项次合格率≥85%
  (四)整机装配性能合格率100%。

第六章 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产品检验应依据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各项标准,产品设计图样、技术文件,检验(验收)大纲及用户特殊的技术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    进厂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按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逐项进行验收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工序检验应包括首件检验、巡回检验和完工检验。
  (一)坚持首件检验,并做出首件标志和记录以预防批量不合格产品的发生;
  (二)检验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生产现场对制造工序进行巡回检验。
  在巡检中既当好“三员”又做到“三帮”(三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宣传员、技术辅导员;三帮:帮助技术水平低的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发现不合格部位时帮助操作者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发现工序异常时帮助操作者分析调整);
  (三)完工检验是对全部加工活动结束的半成品或完工的产品、零件进行的综合性检验。重点应该对加工件有无漏序、跳序现象;核对被检物主要质量特性值及外观质量是否真正符合要求;核对被检物应有的标志是否齐全。


    第三十九条    成品检验
  (一)品装配后应按技术标准或制造验收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验和试验;
  (二)对于有关产品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除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要按照国家或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检验项目、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严格进行产品的外观检验;
  (四)产品使用的外购配套件、附件、备件也应进行检验或试验;
  (五)检验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六)严格按技术文件检查产品包装、装箱质量;
  (七)成品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应齐全、准确,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第四十条    不合格的控制
  (一)一旦发现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不能满足或可能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按企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鉴别、隔离、评审、处理;
  (二)质量问题查明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预防发生措施及改进措施。

第七章 生产后的职能和用户服务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产品搬运、贮存、识别标志
  (一)产品贮运要有一定计划,并有管理标准和制度预以控制;
  (二)产品贮存必须在可靠期内进行盘点。如发生损坏、变形等应予以剔除或采取其它措施解决;
  (三)产品发运必须附合格证,标志必须清晰,牢固耐久,并符合规范。从发运到交付,始终保证标志完整无缺;
  (四)产品搬运必须按规定的吊装方法进行,因搬运不当造成产品缺陷,应负责修好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十二条    用户服务
  (一)做好产品销售过程的用户服务,为帮助用户恰当选择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二)企业应建立专、兼职用户服务机构,制订产品售后服务管理标准或制度,认真处理出厂产品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三包;
  (三)采取多种形式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为用户培训人员。
  根据用户要求协助用户进行安装,调试并进行技术指导;
  (四)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需求,及时反馈用户要求与产品质量信息。促进企业改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

第八章 质量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质量体系审核
  (一)为查明质量体系各要素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企业应制订质量体系审核计划;
  (二)质量体系审核应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
  (三)审核组应按规定的项目、程序进行审核,包括:编制质量体系审核核查项目表、现场核查、综合评价、与责任部门交换意见、整理评价表等内容;
  (四)审核后应做出审核报告通被审核部门,以指明体系、要素、活动的缺陷、问题以及纠正措施的时限。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审核
  (一)产品质量审核应按计划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二)产品质量审核应由企业领导授权,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组成产品质量审核小组进行;
  (三)产品质量审核的内容、评级方法、评级报告等应按本单位制订的“产品质量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四十五条    工序质量审核
  工序质量审核由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负责,授权熟悉被审核工序的技术质量要求、具有工艺管理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本企业制订的工序质量审核办法或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审核。要注意审核人员不能对被审核工序负有直接责任,以保持审核活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管理评审制度,由企业领导者直接组织实施,主要评审内部审核的质量以及本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第九章 质量成本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制订和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定期作出质量成本报告,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报告进行分析,找出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缺陷和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制订质量改进措施,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调整产品结构、寻求最佳质量水平提供依据。

第十章 质量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制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厂内外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传递,并进行定期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五十一条    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要素应包括信息源、信息流、信息中心、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应只有一个中心,一般应设在质管部门。
  (二)应与企业的管理体制及质管部门的职能相适应。
  (三)信息从开始到结束形成闭路。
  (四)信息系统必须遵循环节少、流程短、速度快的原则。
  (五)必须按信息的重要性、紧迫性加以区分,抓住重点,分级管理。
  (六)应制定本企业统计技术选定程序。

第十一章 质量奖惩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质量奖励基金,企业的奖励制度和办法应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提高产品质量和职工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对一贯遵守各项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在加强质量管理及提高产品质量上有突出贡献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四条    企业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对忽视质量管理,不重视产品质量的错误倾向和行为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一)对于因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按企业法自行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在质量工作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作出错误决定者,或有章不循、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批量废品、或重复发生的质量事故者,应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续行认真处理;
  (三)对弄虚作假,以劣充优,欺骗用户者,打击报复质量工作人员者,都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建材机械企业应按本规程制订本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建材局1986年发布的《建材机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章 概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由如下文件组成。
  (一)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概算书;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四)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五)其他工程费用概算书。


    第八条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二)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三)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
  (四)投资分析。作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五)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九条   总概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文件。一个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概算书。一个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总概算书的工程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费用,即工程费用,指单项工程和与单项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按其作用范围,划分为如下九项:
  第一项:建设场地准备项目。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第二项:主要生产项目。一般包括生产工艺线上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工程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设计要求排列。
  第三项: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机、电修理车间、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验室、环保监测站、火药加工室、火药库、雷管库、办公室及行政用车库等。
  第四项:电气动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总降压变电所、配电站、供电线路、余热发电站、空气压缩机站、压缩空气管道等。
  第五项:运输及通讯工程项目。一般包括铁路、公路、码头、竖井平洞、机车库、生产用汽车库、电话站、广播站、通讯线路等。
  第六项: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水泵站、水池、水塔、锅炉房及热力管网等。
  第七项: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第八项:住宅及文化福利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医院、托儿所、浴室、子弟学校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等。
  第九项:厂外工程项目。一般指投产后产权及管理均不属建设单位的厂外工程,如厂外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等。
  第二部分费用,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以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部分费用。即基本预备费,指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费用(按合同条款)];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一条   概预算书中的工程费用,按其费用类别,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一)建筑工程费。一般包括厂房、储库、料仓、地沟、天桥、烟囱、水塔、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井巷工程、露天剥离及其他大规模土石方以及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等工程费。
  (二)设备购置费。一般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的购置费。
  (三)安装工程费。一般包括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费,工艺管道、非标准件制作及安装、给排水及热力管路、输配电及通讯线路以及设备内砌筑、外保温的工程费。
  (四)其他费用。指不属上述三项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生产车间、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项工程,是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由下列各个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汇集而成。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并且能够单独组织施工的工程。单位工程概预算书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三章 概算编制办法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工程项目表、设备表、材料表、结构特征一览表)和本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满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剖面图纸(附钢筋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考虑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的深度和概算定额综合程度有限,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6%。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可根据建筑结构特征一览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以米、平方米、立方米、座为单位进行编制。
  (二)主要安装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产、剖面图纸,设备表,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一般安装工程项目概算,可根据设备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在无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或造价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10%。
  (三)所有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概算,均须编出钢材、木材、水泥三材用量表。


    第十六条   概算定额与费用标准的取定原则:以本部门、工程所在地区、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为序取定。即本部门有定额的执行本部门颁发的定额,本部门没有的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定额,本部门及地区均没有的定额,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相类似的定额。此外,概算定额的取定应与费用标准的取定相配套。


    第十七条   设备购置费的编制。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由交货地起运至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现场堆放地为止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原价(出厂价)、设备运杂费组成:
  (一)设备购置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初步设计设备表的要求一致;
  (二)设备原价的确定。标准通用设备,按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价格为序取定;非标准专业设备,按本部门制订的指导价、订货合同价、工厂报价为序取定;
  (三)设备运杂费确定。国内设备运杂费,可按占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国外设备国内运杂费(指从卸货港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应按设备重量或比照国内同类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建工程设计图纸要有钢筋表)、材料表、设备表和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如下深度要求:
  (一)工程量的计算。应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等有关设计文件,综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二)定额的套用。定额的套用,应与分项工程的特征、内容相匹配。
  若定额的内容、规定与分项工程的特征有差异时,套用定额,可进行适当的调整换算;若无定额可套时,可编制补充定额。所编补充定额应报定额站备案;
  (三)价差的调整。套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时,若定额基价或单位估价表单价,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有出入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到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相一致。套用地区定额时,按地区规定的价差系数调整;套用专业定额时,按定额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直接费的确定。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所组成。
  (一)人工费的确定。人工费,指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二)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四)其他直接费的确定。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流动施工津贴;
  4.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检验试验费;
  7.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五)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的确定。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部门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费用包括:
  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二)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临时设施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间接费的计取实行与直接法的计取相配套的原则,即凡采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法用定额;
  凡采用各地区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用的工程,套用地区颁发的法用定额。


    第二十二条   计划利润的确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金的确定。税金,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号文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与整个建设项目有关,按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不能计入单项工程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办法: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指为项目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场地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土地占用费、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余物拆除清理费组成。
  1.土地占用费:指按国家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占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植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占用税和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编制方法: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标准和规定计算。
  2.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指对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地下管道、坟墓等因建设、施工的要求必须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编制办法: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费用标准计算。
  3.余物拆除清理费:指施工前对建设场地内余留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予以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编制办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备、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管理经常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1.管理经常费: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旅差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招投标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2.临时设施费:指建设单位在永久性工程未建设前为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购置的吊装、运输设备及临时保管设备、材料的设施,办公和生活设施,铁路专用线下沉维护、公路养护和临时供电、供水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三)研究试验费和专有技术转让费:指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
  ①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②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③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计列。
  (四)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参加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
  编制方法: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五)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费用的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的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六)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产量、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无负荷和有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机试车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编制方法:水泥工厂,按设计的3天水泥产量乘以每吨工厂成本计算;
  玻璃工厂,按设计的10天玻璃产量乘以每箱工厂成本计算;非金属独立矿山,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不同矿山类型的费率计算;新型建筑材料工厂,按3~5天设计产量乘以单位工厂成本计算。
  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七)勘察设计费:指为工程建设进行勘察、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①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矿山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进行勘察及对工程地形进行测量,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②为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③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支付的费用;④环境评价费;⑤设计模型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计算。
  (八)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算。
  (九)施工机构迁移费:指局属矿山、安装专业施工机械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公司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①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
  ②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①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接待费;②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服装费等;③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转让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商检费;④引进成套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缴付的保险费;⑤技术服务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等。
  编制办法:按国家有管部门的规定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合同的有关条款计取。

第六章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凡是由各种材料和零部件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物体,均为设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和国家未定型按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凡是由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现场或其基地加工制作的物体,均视为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艺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水泥、玻璃、非金属矿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制品生产工艺线上的破碎筛分、粉磨、起重、计量、输送、烘干、锻烧、成型、包装、除尘、压气、通风、动力和自动化设备以及依附在设备上并随设备带来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闸阀门等。
  安装材料部分。依附在设备上的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设备内砌筑的耐火砖、浇铸料,设备外保温的矿渣棉、铁皮,设备与设备连接的管子,溜子、工艺管道用的管材、闸阀门、管件等。


    第二十八条   给排水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设备部分。水泵、加氯机、离子交换器、加药设备、电渗析器、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等。
  安装材料。各种管材、阀门、管件、支架、消火栓、水表、卫生器具等。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发电机、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感应调压器、自藕调压器、可控硅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起动器、控制器、变阻器、稳流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避雷针、电容器、信号发生器、防爆电器、高压隔离开关、万能转换开关、空气开关、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直流快速开关、铁壳开关、组合开关、电流表、电压表、万能表、功率表、相位表、电度表、欧母表、频率表、电位差计、电掺、检流器、高阻器、测试仪器箱、盘、柜类(包括动力配电箱、静电电容器柜、信号箱、盘、操作台等)。安装材料。电线、电缆、铜铝母线、电线管及管配件、线路金具、电缆终端盒、中间连接盒、灯具、信号灯、灯座插座、灯开关、电铃、电笛、按钮、绝缘子、熔断器、接线端子、电缆桥架、避雷针、避雷器、警报器、照明分电盘(盒)等。


    第三十条   自控设备与材料划分
  设备部分。生产装置上的各种控制点所用的温度仪表、压力仪表、流量仪表、液位仪表、调节仪表、显示仪表、气(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执行机构、变换器、变送器、分析仪器、仪表盘、控制箱、操作台、工业电视机、摄像机、红外线探测器、核子发生器、电子计算机等。
  安装材料。与仪表设备连接的测量管、气源和气信号连接管用的管线、管缆、穿线管、保温伴热管等连接管材及相连接的阀门(不包括调节阀)、管件、电缆、桥架、各种支架及固定安装仪表盘(箱)用钢材以及电气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电信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设备部分。电话交换机、话务台、微波通讯设备、载波通讯设备、电报及传真设备、中短波通讯设备、火警信号设备、闭路电视设备、蓄电池、发电机、卫星地球站设备、自动稳压硅整流器、调度电话总机、总配线箱、交接箱、分线设备等。
  安装材料。电信用杆及附件、钢木担、线材、电缆、套管、信号灯、端子板、开关、电铃、电笛、电缆桥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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