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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7-0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86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日 
 
 
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规定 
 
  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生命工程”,为保证该工程市区配水管网改造建设按计划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配水管网的敷设按照市规划局给定的放线位置实施,该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树木、绿地的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由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筹建处组织实施。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二期工程筹建处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拆迁,不得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进行。 
  三、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驻石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支持配合二期工程筹建处的拆迁工作,为供水工程建设做出贡献。 
  四、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二期工程筹建处组织强行拆除。 
  五、拆迁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由二期工程筹建处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拆迁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由二期工程筹建处依其建筑面积,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七、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用房,依其建筑面积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八、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其树木、绿地存有产权争议或就补偿等事宜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办理,不能阻碍工程进度。 
  九、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绝拆除的,由二期工程筹建处组织强行拆除。 
  十、对积极支持、配合配水管网工程拆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严重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二期工程筹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 
 
 
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临时占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大田地: 
  小麦玉米兼作: 
  1、开槽部分:3900元/亩(按三年计算,含复耕费) 
  2、不开槽部分:1400元/亩(按年计算,含复耕费) 
  (小麦700元/亩、玉米600元/亩、复耕费100元/亩) 
  二、菜地: 
  1、开槽部分:8000元/亩(按两年计算,含复耕费) 
  2、不开槽部分:4000元/亩(按年计算,含复耕费) 
  三、花草树木: 
  1、杂树:按胸径8元/厘米 
  2、绿地花草:10一15元/m2 
  四、建筑物: 
  1、房屋:平房砖混结构:400元/m2 
  楼房砖混结构:500元/m2 
  小房100一200元/m2 
  简易房80一130元/m2 
  2、门楼:砖混结构:300一400元/m2 
  3、围墙:40元/m2 
  4、厕所:正规:100元/m2 
  简易:40元/m2 
  建筑物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 
  房屋不具备三证的按非法建筑无偿自行拆除 
  五、土坟: 100元/座 
  六、渠道: 
  1、石砌渠:50元/m2 
  2、水泥板渠:30元/m2 
  3、主大土渠:15元/m2 
  4、大型主干水利设施的渠道、倒虹吸、扬水站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或按水利部门标准补偿自行恢复。 
  七、道路: 
  1、水泥路面:180元/m2 
  2、沥青路面:130元/m2 
  3、砖石路面:30元/m2 
  4、土路:10元/m2 
  5、便道砖:75元/m2 
  八、线杆: 
  1、高压杆:10000元/根 
  2、低压杆:7000元/根 
  3、通讯杆:3000元/根 
  4、路灯杆:3000元/根 
  5、信号杆:5000元/根 
  6、供电拉线:5000元/根 
  九、机井: 50000元/眼 
  十、上述标准的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 
  十一、大田地、菜地按影响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执行。 
  十二、上述标准外的补偿,由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筹建处与有关 
  单位另行协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影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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