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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市表扬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绩优团体及个人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3 生效日期: 2005-10-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社字第094011097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嘉义市政府府教社字第094011097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嘉义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全面推展家庭教育,表扬对家庭教育具有贡献之团体及个人,扩大家庭教育效果,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有关推展家庭教育有功团体及个人之推荐、评审及表扬活动等,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三、本要点表扬对象包含团体及个人两类。

(一)团体: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级社会教育机构、各级学校、各类型大众传播机构、其它与家庭教育有关并已立案之公私立机构或团体。

(二)个人:包括推展家庭教育之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志愿工作人员。

四、凡有下列事迹之一,有显著绩效及深远影响之团体或个人,均得予以推荐表扬:

1.推广性别平等教育、婚姻教育、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伦理教育、媒体素养教育等各类家庭教育活动。

2.推动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在正式课程外实施四小时以上家庭教育课程及活动。

3.推展适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项,提倡正确的婚姻观念。

4.推动机构内处理重大违规或特殊行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之家庭教育事项。

5.从事研发各类家庭教育课程或培训教材事项,丰富家庭教育素材,提升家庭教育品质。

6.从事家庭教育与社会脉络之研究、调查或出版专著事项。

7.运用并结合社会资源推动家庭教育工作,落实终身学习之发展。

五、推展家庭教育绩优团体及个人之推荐,由各所属学校、机关及团体等列举具体事实与证明,必要时予以实地查证,并填妥相关表格(如附件)及证明档后,于每年6月30日前送至本府(以邮戳为凭),逾期或资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六、本府应邀请专家、学者、有关机关代表及社会公正团体(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依初审及决审之程序评审。

(一)初审:

1.就推荐事迹类别分别成立初审小组,由初审委员三至五人组成之。

2.各初审小组应互选召集人一人,主持初审会议,并作成初审结果意见书,提报决审委员会。

(二)决审:

1.决审委员会由各初审委员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之,并置主任委员一人,主持决审委员会议。

2.决审委员应就初审结果进行决审,并决定表扬之团体和个人名单。

3.决审委员得经三人以上之联署,就初审结果意见书以外之团体或个人,认为有表扬必要者,提报决审委员会议审议。

七、表扬方式:本府将择期办理公开表扬。

八、注意事项:

(一)各机关、学校、社教机构及依法立案之民间团体,均得主动推荐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绩优团体及个人。

(二)推荐推展家庭教育有功团体及个人,应本审慎客观原则,切实深入评析后,择优推荐。推荐二个以上团体或个人者,应依优先级排列。

(三)推荐推展家庭教育有功团体及个人之事迹,应力求普及,深入广泛,藉以切实表扬、积极鼓励基层推展社会教育有功团体和个人,并扩大宣导全面推展家庭教育活动之功效。

(四)凡曾接受表扬之团体或个人,三年内不再受理推荐。

(五)推荐表(如甲、乙表)之项次内容,请切实依下列规定填写,以利汇整及评审:

1.「显著事迹」栏,以前一年五月至当年五月之重要事迹为主,依事迹发生先后,详实叙明。

2.推荐单位应填妥相关数据,于「推荐单位」栏加盖印信,并备妥有关证明书档及活动照片(六至十张)供参。

3.「推荐意见」栏应加注评语。

(六)推荐参加推展家庭教育有功团体及个人审查者,应另撰写约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并附标题,以简介被推荐者之显著事迹及贡献,并同推荐数据送各承办单位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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