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66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里木河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点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水利、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综合管理,参与项目实施管理;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塔河项目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塔河项目建设资金是指《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项报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资金。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业主)为塔管局。项目实施分三级管理,塔管局是总项目建设单位,塔管局授权流域内有关水利局为二级或三级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塔河项目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使用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塔河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国家批准正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的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三)效益原则。塔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拨付、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项目效益目标、节水目标、输水目标的实现;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审计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确定的管理原则、任务以及相应的职责、权限,管理和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订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按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项目的概预(结)算审查;监督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分析预算及财务执行情况,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九条 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是: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会同财政厅作出处理;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进度信息,及时反映资金调度及需求情况;督促塔管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塔管局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负责审查;及时转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好资金及财务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
第十条 塔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汇总编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审查汇总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转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直属工程项目的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收集、汇总、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进度信息,汇总编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厉行节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定期向塔管局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进度信息,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塔管局以及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设立财务会计机构,配备精通财会业务或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塔河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并按工程进度将项目资金拨付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塔管局,塔管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管局要及时报告财政厅、水利厅,并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项目与开支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报告或报送内容严重失真的;
(七)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超出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和年度用水限额取水,未完成节水量和输水指标的;
(八)其他违反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有关办法和项目目标的。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要求,塔河项目建设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完善而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现行制度规定,塔管局从其直属工程项目管理费中购置办公用品或设备应按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塔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加强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单位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批。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大吃大喝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
第二十条 为保证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从项目建设总概算的管理费中集中5%的资金,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讲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开支。此项经费由塔管局统一计提,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使用。集中的管理费要设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存款利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塔河建设项目及资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塔管局对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所属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塔管局要设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塔管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的月报、年报,工程形象进度报告、项目竣工情况报告等。塔管局的信息资料月报须于次月8日前、年报于1月30日前上报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所属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向塔管局报送的信息资料月报须于次月5日前,年报须于1月20日前上报塔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塔管局、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要加强对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是否及时下拨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不改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的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