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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本市水务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务管理法规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依法保护国家资源,监督和推动本市水务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财政管理和水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及其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违反水务管理法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的违法案件。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水务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向市水务局及其管理部门或者水务热线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可以采取写信、电话、电传、来访等方式。
四、举报奖励采用不公开形式。
五、举报人举报时应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将举报的违法事实如实记录,并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因举报人未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而无法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六、上海市水务局可以将举报案件移交有权查处的管理部门,受理的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七、市水务局及其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查证后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按该案罚款的百分之二奖励给举报人,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八、举报奖金在财政部门返回的办案经费中列支。作出处罚的管理部门在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后30日内,应当预垫资金,将举报奖金发给举报人。
九、对一案件涉及多人(次)举报的,按受理举报的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十、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或者证明领取奖金。情况特殊的,作出处罚的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奖金送达举报人。由于举报人的原因,作出处罚的管理部门无法将举报奖金告知或者无法送达举报人的,视之为放弃举报奖金。
十一、上海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举报违反水务管理法规行为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十二、区(县)水务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20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