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20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将长江采砂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鉴于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省、市有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尚未出台,现就长江南京段继续禁止采砂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继续禁止南京长江段的一切采砂活动。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对“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方案尚未出台前,我市仍然执行《市政府关于长江南京段继续禁止采砂的通知》(宁政发[2001]100号)精神,凡在长江南京段的采砂行为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在长江南京段非法采砂的,公安、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沿江区县政府要协同作战,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加大打击力度。沿江区县对本区域内的禁采江砂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
三、切实加强长江河道采砂工作的管理。长江河道采砂关系到长江南京段河势的稳定,关系到防洪、通航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水利、公安、财政、海事等部门要按照“条例”精神和省具体实施办法,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尽快制定“条例”实施后的管理方案,加强长江南京段的采砂管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