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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 2001-12-0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备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 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企业的经营行为逐步规范,我区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已明显好转,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不够、查处不严、打击不力;有的地区违规审批建设加油站;有的地区一些小炼油厂、土炼油场死灰复燃,向社会销售劣质油;部分加油站基础管理薄弱,制度措施不健全,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加油站无证照经营,不遵守供油协议,不按市场价格经营,违法购进和销售非标号和不合格成品油,甚至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成品油市场流通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售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立即予以查封,责令其在整顿期内申领《零售证书》和营业执照,逾期仍未取得的,予以依法取缔;对已建成仁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凡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异地搬迁、改建和扩建或正在改扩建的加油站,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但仍持有或延用原加油站《零售证书》的,收回《零售证书》,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重新审核,合格者核发证书。 
  (四)对存在从非法渠道进油、不履行成品油购销协议、不按规定建立成品油购销存台帐、严重掺杂使假、勾兑成品油、偷税漏税、缺斤短两、低价倾销、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或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以及消防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今后,凡有上述行为的加油站,由各地经贸委直接收回《零售证书》并函告注册地工商局,同时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核销其经营资格。 
  (五)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经贸、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土地、交通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自治区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新疆新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自治区经贸委立即收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报请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通知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专项用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用油,不得将自用油、专项用油向本系统以外的加油站销售。经查出向社会销售成品油的,核减其成品油配置计划;各专项用油单位的自用油、专项用油加油站严禁向社会销售成品油,面向社会经营的加油站也不得为本系统代储、代销成品油,更不得购进、销售本系统自用油、专项用油。违反规定的加油站,自治区经贸委收回《零售证书》并函告注册地工商局;各大炼厂不得将成品油直接或间接向加油站批发销售,各油田严禁将轻烃、凝析油向加油站销售。一经查出,自治区经贸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追究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上级负责人的责任;燃料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购销存台帐,所生产或经营的燃料油要实行封闭运行,严禁向加油站销售。凡查出向加油站销售燃料油的企业,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将取消其燃料油经营资格。 
  (七)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零售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自治区经贸委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由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关干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经贸市字[1999]23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当地经贸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核发《零售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的异地搬迁、改建和扩建,需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各地、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要尽快制定本系统加油站建设规划并报自治区经贸委。今后,凡申请新建的加油站,没有建设规划或与规划不符的不予审批。对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自治区经贸委将会同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批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内成品油由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集中批发。全疆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提出,经自治区经贸委初审同意后,上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制订。今后,区内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初审。 
  (三)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由自治区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和燃料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和燃料油经营企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办发[2001]11号)精神,在自治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顿和规范全疆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负责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国性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把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州、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贸委、工商、公安、环保、建设等)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专门检查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定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重点,集中精力,结合2001年成品油和燃料油企业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迅速对本地区成品油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彻底清查,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规范一个,不留死角。重点检查加油站进油渠道,把住源头关,新疆石油公司新疆新星公司要负责对本系统成品油批发企业向加油站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尽快提出对全疆加油站供油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加油站购销成品油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督促加油站建立完善规范的购销存台帐;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管措施,严防成品油市场违规违法现象的再度发生。 
  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和仍未依法取缔的违法违规小炼油厂、土炼油场,追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建设加油站和违规违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于在规范和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在2001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兵团系统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 
 
 
自治区经贸委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厅 
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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