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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 2001-08-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79号

  现将《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年5月以来,各产煤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部署,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省煤矿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安全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此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大意。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煤矿安全治理整顿收到实效;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类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严格实行验收责任制,确保险收工作质量;验收期间所有乡镇煤矿必须一律停产整顿,对于明停暗不停的矿井要坚决关闭,对于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要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日 
 
 
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方案 
   
  为实现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方案制定本验收方案。 
  本验收方案适用于乡镇煤矿的复工验收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各国有重点煤矿的治理整顿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一、验收组织及职责 
  各产煤省辖市应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乡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的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镇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条件进行初验,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并负全面责任。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负领导和监督责任,并派员参加验收;县(市、区)经贸、煤炭、地矿、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等部门参加,并对本方案规定的职责负责。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参加单位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市、县(市、区)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复工验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标准、政策界定不清的,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请示。 
  参加乡镇煤矿复工验收的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煤炭行业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认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检查和认证被验收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 
  3.地矿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4.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除第1项规定的职责外,负责对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认证。 
  5.电力部门应根据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按照县整顿办提供的名单供电;帮助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解决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向井下供电的问题。 
  6.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取缔关闭的乡镇煤矿的火工用品及火工品使用证。 
  7.监察部门负责对参加验收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验收工作中的失职、该职及其他违纪行为。 
  二、验收条件和标准 
  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全县(市、区)境内没有无证矿井、已被关闭、取缔而私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已经确定的关闭矿井,一律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毁闭井筒,并经市整顿办认可。停产整顿期间无私自生产现象。 
  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标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规定的7条标准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共30条)。 
  验收矿井可分为恢复生产矿井、继续停产整顿矿井、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矿井,具体是: 
  1.恢复生产矿井;符合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 
  2.继续停产整顿矿井:“四证”齐全有效;矿井通风、提升、供电、防排水、防瓦斯等主要设施和条件符合《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规定,但局部达不到要求,通过短期整改可以达标的。 
  3.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矿井:第1、2条所列以外的情形。 
  三、验收方法和程序 
  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采取煤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的方法。 
  乡镇煤矿认为本矿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下列程序申请复工验收: 
  1.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申请书(申请书由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统一印制)。 
  2.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煤矿提交的复工验收申请书5日内按照本验收方案规定的标准对煤矿的停产整顿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后,报县(市、区)乡镇煤矿复工验收领导小组。 
  3.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接到复工验收申请书后,应当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参加单位)进行验收。每个验收小组都必须有县(市、区)煤炭、地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省辖市有关部门参加。验收时必须填写《河南省乡镇煤矿复工验收表》。 
  4.根据验收结果,分别作出同意恢复生产、继续停产整顿、立即关闭的决定。凡恢复生产矿井,经省辖市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同意,报省煤炭工业局换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换发的,可在原证上加盖公章并出具文字说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恢复生产通知书,下发恢复生产通知书前,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审验煤矿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没有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凡属继续停产整顿的煤矿,需在1个月内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列入关闭名单,立即进行关闭。 
  5.建立验收人员责任制。本次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收责任制。验收小组应将《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规定的30条标准逐项、逐条分解,分项分条落实到人,每个验收人员对本人负责的项目和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并分别在验收表项目栏内签字,认定合格或不合格。 
  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应将煤矿复工验收申请书、复工验收表报省、市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和省煤炭工业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验收纪律 
  各验收小组及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验收。在验收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向煤矿企业推销产品或提供强制性有偿服务,不得借验收之机搭车收费。否则,一经发现由省监察厅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关闭而求关闭或关闭不到位的,追究具(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在停产整顿期间,凡发现私自生产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并追究具(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推迟全县(市、区)的验收时间。 
  五、验收工作中的几项政策界定 
  1.经县(市、区)验收领导小组确认,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但采矿许可证过期或未能换发新证,并且企业法人已依法向采矿许可证管理机关申请延续或申请换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乡镇煤矿是否在国有煤矿井田内,市、县(市、区)政府不能确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煤炭工业局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认定。 
  2.在本次验收中,符合政策规定和标准的煤矿,但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应由省煤炭工业局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并出具文字说明,给予认证。 
  3.煤矿矿长经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或原省煤炭工业厅进行安全培训,持有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本次验收予以认证。 
  4.关于各市乡镇煤矿关闭名单。依据全省煤矿安全拉网检查结果,由省煤炭工业局与各市人民政府统一思想,重新确定关闭矿井名单。 
  5.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经过整顿也达不到标准的煤矿,要提前予以关闭。 
  六、验收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实行全风压通风,安全条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煤矿优先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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