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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6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整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关闭全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从即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采掘活动,于2001年6月30日前全部予以关闭。 
  (一)各国有煤矿要对矿办小井进行严格清理,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必须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 
  (二)凡存在国有煤矿经营者、管理人员或各级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国有煤矿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矿办小井关闭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关闭,确保达到关井压产的六条标准。要对所有矿办小井的全部技术资料、图纸进行清理,统一上缴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二、从即日起,自治区境内所有乡镇煤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国有煤矿等一律停产整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顿方案,全面开展安全整顿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自治区经贸委、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和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进行检查和认定,分别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二)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证不全或隶属关系不明确、层层转包的,一律予以关闭;所有探井全部关闭。 
  (三)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关闭: 
  1.独眼井生产或第二安全出口行人困难的; 
  2.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或采用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的; 
  3.没有合理的排水系统的; 
  4.井下没有使用矿井专用防暴电器设备的; 
  5.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 
  6.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措施的; 
  7.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四)经整顿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乡镇煤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进行检查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列入关闭的矿办小井、探井和乡镇煤矿,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吊销采矿许可证及探矿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于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以及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对办矿者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国有煤矿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关闭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矿办小井的关闭工作由各集团公司、局(矿)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和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抓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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