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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4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已经2001年2月23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方案 
 
  珠江水系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两广人民的母亲河,其中从桂平溯江而上经贵港至横县称为郁江,南宁经邕宁至横县为邕江,南宁以上往崇左方向为左江,往百色方向为右江。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简称四江)是贵港市、钦州市(浦北县)、南宁市、南宁地区、防城港(上思县)百色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沿江群众赖以生存的主要饮用水源,其水环境质量的好坏对上述地区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状况至关重要 。多年来,"四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枯水季节污染更为严重。1998年12 月初至1999年4 月底,"四江"多次发生污染事故,威胁沿江数百万群众,特别是南宁市的饮水安全。近年来,自治区对"四江"治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四江"污染治理。为了更好地保护"四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从根本上解决"四江"流域水质保护问题,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四江”污染现状及原因 
  1998年,据广西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对全区24条主要河流,61个断面,枯、平、丰三个水期进行监测分析,有75%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水质污染。沿江六地市排放的工业废水、COD (化学耗氧量)和悬浮物分别占全区总量的40.6%、66.9%和55.0%,其中郁江、邕江、右江是全区受污染最严重的三条河流,主要污染因子有悬浮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色度、臭气强度等。1999年春节期间,从桂平流经贵港、南宁至百色田阳县城的600多公里江河水质全线超标,达不到国家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有的江河段甚至超V类标准。邕江南宁市段水质由于上游来水携带大量污染物以及南宁市区未经处理的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入江的叠加影响,水质明显恶化,已不具备饮用水源的最低条件,严重威胁首府南宁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邕宁县河段由于数家纸厂、糖厂的废水排入,部分河段水中氧含量为零、鱼虾绝迹。 1999年2月中旬和3月上旬,郁江贵港段及右江平果段发生两次严重的水质污染事故,沿江大量鱼虾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并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1998至1999年枯水期间,广西"四江”水质污染程度之严重、持续时间之长、影响面之大、造成经济损失之多,是我区有史以来第一次。主要原因有:一是气候异常,我区降雨量比常年同期减少一半以上,西江流域出现了百年以来的最低水位,河流对污染物的自净能力随之骤降。二是枯水期间,正是我区众多糖厂、酒精厂、淀粉厂等重污染型企业进入生产季节,大量废水排入江河形成流域性水质污染。三是沿 江各城市(镇)所有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江河,致使江河水质恶化。四是部分企业领导环境意识淡薄,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甚至偷排污染物。五是沿岸及其上游植被破坏,涵养水源 能力降低,水土流失严重。六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置下游污染不顾,放任所属地区的污染物排放。 
  二、"四江”水污染防治目标 
  到2005年,以桂平县城为界,桂平县城以上,"四江”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要求,其中水源保护区或特定功能区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水质要求,要确保"四江”不出现较大水质污染事故。流域内各城市(镇)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十五”期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流域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四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四江”流域整治工作必须根据我区的情况和经济实力,分期、分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是: 
  (一) 编制"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 
  要抓紧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好"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做好"四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关键。规划编制必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并具操作性。 
  1.规划期。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以2000年为规划基准年。 
  2."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环保局牵头,其他有关厅局参与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 
  3.沿江各有关地市应在自治区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一个月内制定本地市实施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 继续整治老污染源、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实现污染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1.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逐步实现污染企业的全面达标排放。沿江所有工业企业(含乡镇企业、个体企业)都要根据"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在2001年12月底前制定本企业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方案,实现本企业的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2.依法限期关停一批污染严重或治理无望的企业。 
  (三) 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1.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到2005年,南宁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求达到60%以上,建成琅东、江南两个污水处理厂。贵港市、桂平市、百色市2005年前要建成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 
  2.加强临江县城和其他城镇的污水处理, 特别是医院、宾馆、饭店、生活小区的污水一定要采取措施处理,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50%以上。 
  3.限期清理沿江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河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面、岸边的养殖、饮食、娱乐设施。 
  (四) 限期关闭南宁市凌铁水厂 
  南宁市凌铁水厂处于城市下游,取水口上、下游以及对岸均有排污口,水质中大肠菌群、高锰酸盐、非离子氨等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首府南宁市人民的饮水安全, 2001年底前必须关闭凌铁水厂。 
  (五) 加强沿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为防止水土流失及面源污染对水质的影响,涵养水份,必须加强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加大"四江”流域内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力度。对江河源头分布的岑王老山、黄连山、那佐、澄碧河、大王岭、德孚、农信、地州、弄化、古龙山、花贡、达洪江、百东河、 十万大山、春秀、弄岗、青龙山、西大明山、下雷、 大明山等20大片水源林,已建立了自然保护区,要加大建设、管理力度。对大王岭沼泽地区、 澄碧河水库、西津水库等重要湿地要抓紧建立特殊功能保护区。 
  2.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制定天然林保护利用规划。严禁对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采伐。要加快流域内绿色工程建设步伐,用3一5年时间,完成沿江河两岸各宽2公里,公路、铁路两旁各宽1公里以及城镇、村(屯)、车站、养护站、港口、码头周围100米范围内宜林地的造林绿化任务。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切实退耕还林。实施广西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加强"四江”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水库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江河护岸林、岩溶地区生态防护林、农田防护林等工程建设。 
  3.坚持不懈地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要加强工矿、交通、水电等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和控制新的水土流失。各种生产过程破坏的土地,必须限期治理恢复。矿业开发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限期进行生态重建或复垦。排弃的表土、尾矿、废渣,必须 按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处置。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进行治理,搞好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农药、化肥、农用地膜、禽畜粪便和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控制面源污染。 
  4.沿江村镇建设要抓好规划,努力创建一批经济发展、环境优美的生态村(镇)。发展生态农业、大办沼气。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新污染产生。加强"四江”流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特别是污水排放量大、污染严重的项目要严格控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电[1999]62号文件的规定,南宁市及其上游今后不许新建重污染源企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老企业也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实行污染物总量排放,各城镇新建生活小区必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四江"流域内新建的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日排COD10公斤以上的企业要实行地(市)环保部门预审和自治区环保部门审批制度。 
  (二)依法保护"四江"水质 
  完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环境。目前地南宁市已制定了"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贵港市、南宁地区、百色地区以及沿江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划定必要的水资源保护区 ,严格管理,依法保护"四江"水质。 
  (三)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污染治理 
  1.由自治区环保继续筛选、引进适合我区实际的实用技术加以推广,以指导企业的治污工作。 
  2.组织课题攻关,建立示范工程,促进污染治理。目前比较急需攻关的治理技术,如:糖蜜酒精废液、糖厂洗滤布水、淀粉厂废水,小区生活污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节水技术、节能技术等要组织力量,抓紧进行。 
  3.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步伐,加快环保治理设备的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在制订产业、投资、财政、信贷、价格、税收等政策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大力宣传治理"四江"水污染,保护流域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各级领导、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公布流域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和限期治理,或关停的企业名单,动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四江"水污染治理与监督,使环境保护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起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四江"流域内地(市)环境监测站配合,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增加仪器设备,提高应急能力。自治区要加强对各地市边界水质达标交接监测工作的监督。 
  (六)加强对"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四江"水质污染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污染,涉及面广,防治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名领导任组长,有关地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沿江各地市也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自治区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四江"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制定"四江"水质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督促各地市县的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和定期检查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把"四江"污染防治工作真正列入有关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加以落实,分阶段检查验收治理成果。 
  流域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领导和负责该项工作。 
  要把"四江"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有关地、市、县行政首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环保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结合每年的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一起考核。 
  五、"四江"整治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1.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费。除左江流域外,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尚需编制,所需编制规划经费,郁江、邕江、右江由当地政府财政负责核拨。编制总体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 
  2.流域治理投资,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源治理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一些银行货款和贴息、补助等。 
  (2)生活污染源治理投资。主要用于建设城市(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因这部门建设属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资由当地政府解决。当前,应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增加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投资。 
  (3)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所需投资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业主解决。 
  3.环境科研和示范工程建设经费。在"四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期内,由自治区本级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用于环境科研和示范工程,组织环境课题攻关。 
  4.水污染防治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经费,包括监测站用房,监测、监理和宣传教育设施的购置,除国家环保总局已基本落实的投资外,其余经费分别由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5.自治区"四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经费,每年由自治区厅负责解决。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环保投融资体制 
  1.增加环保投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政府主要负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社会公众和排污单位通过缴纳使用费负担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企业负担污染源的治理。 
  2.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企业要克服等靠思想。加强企业自筹,通过试点,逐步实现环保设施建设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运营。 
  3.制定一系列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对环保投资倾斜。以扶持污染治理项目和以消除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上,对重大的治理项目,可采用财政贴息办法,激励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鼓励个人、集体、外商对环保建设项目投资。各级金融机构应对环保建设项目投资倾斜。 
  4.设立污染专项基金。设立全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是治理“四江”流域水污染,保护流域水资源的关键,自治区和流域内有关地市应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环保污染治理专项基金,重要用于区域、流域性污染的综合整治、历史沉积性污染的治理、重点污染企业治理贷款贴息、补助污染防治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自治区环保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环保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计委负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5.开征城市(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设城市(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是要解决建厂投资,二是要解决工厂建成后的运转费用。为了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必须解决好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转费用,实行处理费由政府和城(镇)居民共同承担,凡建有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城市(镇)在用水费中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和每户每年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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