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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 1996-03-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6]1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资产评估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区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它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区的资产评估工作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设置和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自行认定资产评估结果,出现了政出多门,部门扯皮的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形象,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给我区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令及其授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加强和规范我区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保证资产评估工作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区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其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的资产评估工作。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资产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自行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的做法必须立即停止并纠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法制局联合组成全区资产评估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资产评估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与统计阶段。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房产评估)中介服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将原审批机关的资格审批复印件,申报资格材料复印件及开业至今从业情况说明,于1996年3月30日前报至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区直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到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4月15日前将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阶段,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广西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认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工商年检手续,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996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并由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清理整顿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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