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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的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5 生效日期: 1993-07-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保证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审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须由广告审查机构审查的广告,由代理该广告的广告公司报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广告公司所在地未设审查机构的,由广告最先发布地的审查机构审查。
  按规定可以不经过代理的广告,由广告客户报广告最先发布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广告同时在多个地区发布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的审查机构审查。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卷烟和烈性酒等广告,由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构审查。

  二、广告审查分初审和终审。
  对广告制作前的广告文稿等的审查,为广告初审。
  对供发布的广告样品的审查,为广告终审。终审结果自通过审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三、申请广告审查,应填写国家广告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审查的制作前文稿或广告样品;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各类广告的相关证明;
  (四)广告管理机关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

  四、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广告审查机构即受理审查,并在受理后1一3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一)初审结果:
  1、通过初审,准予制作;
  2、建议修改;
  3、驳回申请。
  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要在初审决定上签字。
  (二)终审结果:
  1、通过审查,准予发布;
  2、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
  3、驳回申请。
  通过终审或驳回申请,必须由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

  五、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广告,在收到提交件后7日内,广告审查委员会应做出通过审查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广告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
  广告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实行合议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广告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列席人员参加审查会议。

  六、对于驳回申请的,应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注明驳回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下列情况应重新申请审查:
  (一)广告审查有效期满的;
  (二)广告内容需进行修改的;
  (三)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发生变化的。

  八、下列情况,广告审查机构可以对已通过审查的广告调回复审:
  (一)审查标准发生变化;
  (二)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发生变化;
  (三)广告管理机关认为应复审的其它情况。
  复审期间的广告,经广告审查委员会批准,可以发布。

  九、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的广告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初审结果不适用本条。

  十、通过终审的广告需在多个地区发布的,广告审查机构应在做出审查决定后二日内,将《广告审查申请表》复印件抄送各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构备案。
  供备案的《广告审查申请表》复印件,必须由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十一、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构对其它广告审查机构做出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广告管理机构提出,由该广告管理机关报两地共同上级广告管理机关裁决。在此期间,广告可以发布。

  十二、广告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家广告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广告发布者应查验《广告审查申请表》上载明的审查结果,对未通过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通过终审的广告,广告客户、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不得变更。
  违反前款规定的广告,比照虚假广告处理,依《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九条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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