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税字第094045467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4045467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营业人于网络上销售货物或劳务予非营业人,得向营业登记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将其已开立之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内容置于网页供买受人查询(应于网页公布核准机关及文号),并以简讯或电子邮件通知买受人。
二、本作业规定之营业人,指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
(二)经核准使用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
(三)前一年度之年营业额达新台币五亿元。
(四)最近二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系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年度决算系经审计部审定。
(五)提供新台币五百万元保证金。
三、营业人依第一点规定申请获准后,将其已开立之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内容置于网页供买受人查询,并以简讯或电子邮件通知买受人者,视为营业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付买受人。
四、营业人将已开立之电子计算器统一发票依第一点规定办理交付,买受人仍要求交付统一发票纸本时,营业人应即将统一发票收执联寄送买受人。
五、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事项,应以媒体储存,并依税捐稽征法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规定年限保存。主管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要求提示相关凭证资料时,营业人应免费打印提供查核。
六、保证金由营业人以现金、金融机构签发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邮政汇票、无记名政府公债或设定质权之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单向所在地国税局提供。营业人申请退出本作业或本作业停止时,由国税局就所缴纳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发还。
七、营业人除应买受人要求已寄送统一发票收执联者外,应于每期统一发票开奖后十日内,将当期中奖统一发票之收执联以挂号邮递方式寄送买受人,以供兑奖,且须将上开作业于销售网点明显处告示;同时应于开奖后五日内将该期已开立之统一发票中奖明细资料,依奖别分别录制成媒体档案递送营业登记所在地国税局电作单位。
八、买受人未于领奖期限内收到中奖发票致无法领奖,或有误领、重复领奖等情事,该未能领取、误领或溢领奖金应由该营业人于十五日内办理赔偿或偿还;届期未办理者,主管国税局得以保证金办理赔偿或偿还,并责令限期补足保证金。
九、营业人参加本作业,已确定应补征之营业税款及罚锾,未依规定期限缴纳者,主管国税局得以所提供之保证金办理抵缴,并责令限期补足保证金。
十、营业人参加本作业,如有不符合或违反相关规定事项,情节重大者,主管国税局得废止其资格。
十一、本作业规定于财政部财税数据中心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建置及相关法规修正完成后,由财政部废止之。相关事项改按该平台作业及相关规定办理。